9月6日,昌吉国投鑫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发布木垒县12.5万千瓦/50万千瓦时储能+50万千瓦风光同场项目储能工程招标公告。
据了解,本项目采用配套储能推进路径,储能容量为125MW/500MWh,装机容量500MW,其中风电300MW,光伏交流侧200MW,直流侧261.18144MWp,容配比为1.3。
公告中提出,投标企业近三年至少具有1个110kV变电站新建工程业绩及经验,提供中标通知或合同协议书,且同时具有电化学储能系统集成设备(含EMS、PCS、电池等)成套供货合同业绩累计容量不低于500MWh。其中含1项单体容量不低于100MWh业绩。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
原文如下:
昌吉国投木垒县12.5万千瓦/50万干瓦时储能+50万千瓦风光同场项目储能工程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E6500003901004399001)
项目所在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一、招标条件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其他资金自资本金和银行贷款,招标人为昌吉国投鑫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 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本项目采用配套储能推进路径,储能容量为125MW/500MWh,装机容量500MW,其中风电300MW,光伏交流侧200MW,直流侧261.18144MWp,容配比为1.3。配套工程包括新建一座220kV升压站、35kV开关站及储能区、48台风电机组基础、48台风机箱变基础、64台光伏箱变基础,场内输变电线路及检修道路、箱变基础、支架基础、支架及组件安装、电池集装箱基础等。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昌吉国投木垒县12.5万千瓦/50万千瓦时储能+50万千瓦风光同场项目储能工程;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昌吉国投木垒县12.5万千瓦/50万千瓦时储能+50万千瓦风光同场项目储能工程)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
3.1投标人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3.2投标人应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 EMS(能量管理系统)、PCS(储能变流器)、电池产品之一的自主研发及生产能力,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产品认证。
3.3项目负责人要求:应具备机电工程专业注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近三年(2019 年至今)且担任过有1项变电站工程项目经理管理业绩(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4企业近三年(2019 年至今)至少具有1个110kV变电站新建工程业绩及经验,提供中标通知或合同协议书,且同时具有电化学储能系统集成设备(含EMS、PCS、电池等)成套供货合同业绩累计容量不低于500MWh。其中含1项单体容量不低于100MWh业绩。注:以上业绩须提供合同复印件(包含合同封面、供货清单、签订时间、签字盖章页等)。
3.5投标人在近三年的工程实施中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3.6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足够的营运资金承担本项目实施。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状况,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7投标人近三年没有因串标、欺诈、行贿、压价或弄虚作假等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的被政府或业主取消其投标的资格。
3.8不得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资质证书等以他人名义投标。不接受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等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9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组成联合体家数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人由储能设备供应商承担,项目负责人由牵头单位人员派遣担任,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协议并注明牵头人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承诺一旦成交联合体各方将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负责签署与本次投标相关的所有资料;
(3)联合体投标的,应以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递交投标保证金,且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4)联合体投标的,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各成员的有关证件和资料;
(5)联合体的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不同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所承担的专业工作对应各自的专业资质认定。
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