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金昌市永晖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发布金川区金武公路300MW/600MWh储能电站项目总承包招标公告。公告显示,项目资金110000万元。
公告要求,自2017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须具备至少具有1项新能源储能申站EPC总承包业绩或新能源(光伏或风电)场区EPC总承包业绩。
原文如下:
金昌市永晖储能科技有限公司金川区金武公路300MW/600MWh诸能电站项目总承
包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AHZJ-202217101107)
项目所在地区:甘肃省
一、招标条件
本会昌市永晖储能科技有限公司金川区会武公路300MW/600MWh 储能电站项目总承包司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110000万元,招标人为金昌市永晖储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详见公告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金昌市永晖储能科技有限公司金川区金武公路300MW/600MWh储能电站项目总承包: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金昌市永晖储能科技有限公司金川区金武公路300MW/600MWh储能电站项目总承包)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详见公告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2年09月26日09时00分到2022年09月30日17
获取方式:详见公告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载止时间:2022年10月17日14时30分
递交方式:安徽中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密(合肥市合作化南路27号)纸质文
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2年11月17日14时30分
开标地点:安徽中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一楼会议本(合肥市合作化南路27号)
七、其他
金昌市永晖储能科技有限公司金川区金武公路300MW/600MWh储能电站项目总承包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安徽中技工科咨询有限公司受金昌市永晖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现对“余昌市永晖储能和技有限公司金川区金武公路 300MW/600MWh储能电站项目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金昌市永晖储能科技有限公司金川区金武公路300MW/600MWh储能电站项目总承包
2.2工程地点: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双湾镇
2.3建设单位:金昌市永晖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2.4 工程概况:本项目位于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双湾镇,建设规模为 300MW/600MWh,申池技术路线选用磷酸铁锂电池,储能电站配套建设1座 110kV升压站,经过2回线路接入 330k1金武公路汇流站的 110kV 母线,最终电气主接线方案以批复方案为准。
2.5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工程为金昌市永晖储能科技有限公司金川区金武公路 300MW/600MWh储能电站项目总承包(含储能集成系统、110kV 升压站、送出工程及 330kV金武公路汇流站改造),共一个标段。招标范围包括;从设计到开工建设至全容量并网正常运营所需具备的全部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土建及安装工程施工;调试;试运行;移交生产验收、配合竣工验收:整体系统质保期限的相关服务(包含质保期内所有备品备件、专用工具采购供应、技术和售后服务、人员培训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归档提供服务等)及管理服务。
2.6标段划分:共分1个标段
2.7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2.8本招标工程的计划工期:
计划于 2022 年 10月 20日开工(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人或监理人通知为准).计划 2022年12月30日前实现首批(一期并网容量不低于 80MW/160MWh)并网发电,2023年6月30日前全容量并网。
计划工期:253日历天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格条件: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
3.2资质条件: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
(1)具有电力行业(送申工程、变申工程、新能源发电)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电力行业甲级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
(2)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
(3)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3.同类工程经验(业绩)要求:
自 2017 年1 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备至少具有1项新能源储能申站 EPC 总承包业绩或新能源(光伏或风电)场区 EPC 总承包业绩,业绩为独立或以联合体牵头人身份承接的业绩,须提供合同证明材料。
3.4.信誉要求:
(1)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投标人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5 项目负责人要求:拟委任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电气(发输电或供配电)工程师执业资格。
3.6 本次招标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牵头人应满足上文 3.2条(1)和(2),联合体总成员单位不超过2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