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电力条例》,并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一部综合型地方性法规,《浙江省电力条例》包括了各类参与主体,涉及了电力建设、安全运行的各个环节。对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构建源网荷储协调互动的新型电力系统、实现“双碳”具有重要意义。
在储能方面,《浙江省电力条例》主要针对储能项目的电力配套工程的建设、并网服务、可再生能源租赁储能做出了规定。相关条款如下:
第十六条 储能发展应当根据提高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的要求,结合地区资源优势合理布局抽水蓄能电站和各类新型储能项目,引导储能安全、有序、市场化发展。
第十七条 对已按照法定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电源项目、储能项目,供电企业应当负责电力配套工程的投资建设,并与电源项目、储能项目同步开展电力配套工程的设计、施工,保障配套工程与电源项目、储能项目同时投入使用。
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电源项目、储能项目前,应当就电源项目、储能项目的电网接入方案征求供电企业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电源、储能等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并网条件、并网标准的,供电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并网服务,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并网标准。
供电企业应当与电源、储能等项目业主签订并网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国家对协调决定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电源、储能等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保障电网安全,不得私自并网。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应当提高电网智能化水平,增强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
供电企业应当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标准的可再生能源电源项目的上网电量,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结算款项。
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自建、租赁、购买储能设施或者购买储能容量的方式,增强其调峰上网能力。
另外,在分布式发电方面,《浙江省电力条例》提出分布式发电企业可以与周边用户按照规定直接交易。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隔墙售电”可以开始实施。具体条款如下:
第三十一条 完善市场化电价形成机制和电力中长期、现货交易机制,建立健全微电网、存量小电网、增量配电网与公用大电网之间的交易结算、运行调度等机制。
分布式光伏发电、分散式风能发电等电力生产企业可以与周边用户按照规定直接交易,具体办法由省电力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售电公司依法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售电公司注册、运营和退出、信用评价等具体管理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