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龙港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政策提出,加快推进储能项目建设。推动社会资本开展用户侧储能项目建设,将分布式储能系统通过协调控制策略进行汇聚,为配电网提供有效支撑,逐步探索形成储能项目作为可调节负荷参与需求侧响应的机制。对于实际投运储能项目,按照实际放电量给予储能运营主体0.8元/千瓦时的补贴。
原文如下:
龙港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社区,市直属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 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工业强市为发展目标,加快传统制造业重塑和骨干龙头企业培育,推动龙港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提速产业动能转换
1.大力实施智能化改造。对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发生的投资额,给予13%-40%的补助:项目实际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按1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列入省级重点技改改造项目(“四个百项”、“五个一批”等),给予20%的补助,列入国家级智能制造的(含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试点示范项目的,给予实际投资额35%且不超过2500万元补助,列入省级智能制造的(含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试点示范项目的,给予实际投资额30%且不超过1500万元补助,列入温州市级智能制造的(含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试点示范项目的,给予实际投资额25%且不超过1200万元补助;新认定为省级“未来工厂”的,给予4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当年购置三轴以上机器人(机械手)的,再给予购置款10%的补助,在整条流水线中购入的应开具独立发票,且原则上单台机器人补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对利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的技改项目,设备款支付额达到80%以上的,可享受补助;对经准入评审、在小微园内生产经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新购置的单台非组装设备且金额大于5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以上投资补助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2.鼓励产业数字化改造。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两化融合示范试点项目、企业(含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个性化定制示范企业项目、网络协同制造示范项目),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3.抢抓数字经济发展机遇。新认定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新列新认定的省级、温州市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奖励15万元。
4.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建设。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奖励300万元、50万元、2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奖励300万元、15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首台(套)产品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对通过省级工业新产品项目鉴定的,给予补助2万元,每个企业每年享受补助产品不超过3个。
5.加速实施质量标准战略。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省政府质量贡献奖、温州市长质量奖、温州市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单位在上级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1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产品质量提升示范项目的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通过“自我声明”模式获得“品字标”公共品牌标识使用授权证书的单位给予30万、10万元奖励。新获得龙港市市长质量奖、龙港市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单位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2万元。新获得浙江省知名商号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每多获得一张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再奖励2万元,最高限款30万元。对获得AAA级、AA级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单位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AAAA级、AAA级、AA级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的单位分别给予 10万元、8 万元、5 万元奖励。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 万元、30 万元奖励,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单位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个人终身成就奖、个人突出贡献奖、个人优秀青年奖的个人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获得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奖励;获得温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龙港市(县级)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通过验收并获得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优秀、良好、合格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通过验收并获得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重大项目、一般项目优秀、一般项目合格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2万元奖励;通过验收并获得温州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优秀、良好、合格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奖励;通过验收并获得龙港市(县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优秀、良好、合格的单位分别给予8万元、 5万元、3万元奖励。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SC)、浙江省、温州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30万、1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委员、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SC)委员、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的个人分别给予1万、0.8万、0.5万奖励。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龙港市(县级)技术性规范、龙港市(县级)标准化技术指导文件的单位每项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30万元、30万元、2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主导制定中国团体、浙江省团体、温州市团体、龙港市团体的团体标准的单位每项分别给予15万、12万、10万、8万的奖励;主导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单位每项分别给予50万、25万、15万、15万元奖励;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单位每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新获筹建的国家、省级质检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企业实验室通过CNAS实验室国家认可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注:主导制修订是指在标准起草单位中排名第1位,标准前言中注明合并第一起草或排名不分先后也认定为主导制修订单位,奖励金额数为主导制修订单位数分之一。排名其后的单位均为参与。参与制定团体标准只奖励参与标准起草单位中排名前三的单位)。
6.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在龙港市域内依法注册或设立的、上年代理授权的本市发明专利不低于30件且本年度增幅不低于15%的专利代理机构,对增长部分每件补助1000元,最高补助5万元;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每只给予3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每件(只)各给予2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集体商标奖励5万元,该权利人后续获得集体商标每枚奖励0.5万元。新获评省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的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且授权地在龙港市域内的,每件补助2000元;通过PCT途径获得其它国家、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2万元补助。新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 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引导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对信用良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龙港市域内企业,年度内以专利权或商标权新登记质押融资的,以不超过企业缴纳利息总额的50%予以贴息补助,最高补助15万元;年度内同时以专利权商标权新登记质押融资的,两项贴息补助合计最高20万元;贴息补助采取贷款款项结清后一次性补助原则。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或达标验收的规上或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万元补助。浙江省品牌(知识产权)指导服务站奖励:首次获得浙江省品牌(知识产权)指导服务站的奖励5万元,首次获得温州市品牌(知识产权)指导服务站的奖励3万元;对承建浙江省品牌(知识产权)指导服务站的企业或组织,经审核同意,次年起给予每年2万元维持补助。对承建温州市品牌(知识产权)指导服务站的企业或组织,经审核同意,次年起给予每年1万元维持补助。
7.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按金融机构每年新增贷款和小微企业户数,在财政性竞争性存款方面给予相应的倾斜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积极推广小微企业无本续贷、循环贷,扩大小微企业首贷、信用贷,增加制造业中期流贷、技改贷。每季度召开一次政银企对接会,探索建立市融资担保公司,推行帮扶纾困企业清单、优质企业清单、亩均论英雄清单,打通各职能部门数据壁垒,将用电、用水、用气、纳税等数据,以及安全生产、环保等企业监管负面信息纳入金融信息平台,提高金融机构精准服务能力。
二、培育有实力的企业梯队
8.助推企业提档升级。对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工业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从达到次年开始每年10万元分批兑现,兑现期间各年度企业销售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首次“小升规”企业,升规当年享受亩均评价A类企业定档政策。对年度产值首次超过1亿元的企业(或企业集团),给予15万元奖励,对年度产值超3亿元以上的企业(或企业集团),按照《龙港市“龙腾计划”实施方案》予以奖励。经综合考评被列为前十名的龙港市“功勋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对考评列为前十名的企业负责人授予“功勋企业家”称号,并予以奖励,第一名奖励20万元、第二名奖励15万元、第三名奖励10万元、第四名至第十名各奖励5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奖励100万元。新认定为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10万元。
9.支持企业军民融合发展。我市企业承接部队军用技术转移并实现项目产业化的,按照转移军用技术合同金额,给予20%、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新获军工“三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的,每证补助20万元。获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特色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称号的分别奖励500万元、100万元;首获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或省级军民融合科技协同创新示范平台称号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50万元。
三、提升企业绿色节能水平
10.加快推进光伏项目建设。工业园区、企业建筑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应超过30cm;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应根据屋顶结构、构架和围护高度等实际情况确定,在保证安全与美观的前提下,与屋面距离不应超过2.6m。对完成备案并接入市级分布式光伏数字化管理平台的“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按照实际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的补贴。
11.加快推进储能项目建设。推动社会资本开展用户侧储能项目建设,将分布式储能系统通过协调控制策略进行汇聚,为配电网提供有效支撑,逐步探索形成储能项目作为可调节负荷参与需求侧响应的机制。对于实际投运储能项目,按照实际放电量给予储能运营主体0.8元/千瓦时的补贴。
12.强化清洁绿色创建。鼓励节能改造主体申报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供应链、绿色(设计)产品。新列入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产品的,分别奖励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新列入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产品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新列入温州市级绿色工厂的,奖励5万元。
13.优化产线节能改造。节能改造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节能改造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30 吨标准煤以上或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4%以上;(2)节能改造后全员劳动生产率提高20%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一年内生产性设备与信息化投入200 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对工业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等绿色改造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审计通过后,按投资额的2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列入省、市自愿清洁生产项目并通过审核验收,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浙江省、温州市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首次获得国家绿色印刷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温州市重点用能企业年度综合考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8万元、6万元、4万元。
14.支持节能改造诊断。加强节能改造诊断咨询服务,根据诊断数量、完成质量、数据填报、企业反馈等方面情况,对节能诊断服务进行验收,达标完成的,按每份节能诊断报告5000元的标准,给予服务机构补助。
15.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鼓励企业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机构为我市制造业企业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项目年节能量达50吨标准煤以上的,可参照本方案“产线节能改造资金补助”相关标准,对实际投资额给予分档补助。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2022年1月1附 则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奖补对象。文中所指企业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龙港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外地企业在龙港注册成立的分支机构也享受同等待遇。不含房地产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 D 类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以上”均包含本数。“省级”指浙江省级。
2.关于奖励资金拨付和兑现时间。每个项目具体申报和兑现时间以职能部门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龙港市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与温州市级、龙港市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4.本政策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2022年1月1日至本政策施行之日期间参照执行。本政策具体由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商市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承担。本政策发布后,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相关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