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中创新航发布公告,中创新航于2022年11月29日收到福州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
据一审判决书显示,中创新航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的产品,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宁德时代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63.25万元,并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费用人民币12.75万元。中创新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德时代赔付合理支出人民币20万元。
对此,中创新航表示,将在上诉期内就一审判决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尚无法确定终审判决时间及结果。本判决不会对中创新航未来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目前无需支付福州中心一审判赔额。
据了解,2021年7月,国内动力电池龙头宁德时代就中创新航及宁德市星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就“集流构件和电池”,向福建省福州中院提出了知识产权侵权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