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下放部分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将部分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的审批权限下发至盟市能源主管部门。
该通知指出,对于储能调峰等关键要求不达标的,配建新能源不得办理并网手续:
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
对于自备电厂调节性能、储能调峰等关键要求未达标的,配建新能源不得办理并网手续,项目运行过程电网企业要做好监督工作,新能源不得向公网送电,不得占用公共电网调峰空间。
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
电网企业按申报方案新增用电负荷的落实情况予以并网。对于新增用电负荷、储能调峰等关键要求未达标的,配建新能源不得办理并网手续。项目运行过程电网企业要做好监督工作,新能源需由新增用电负荷全额消纳,不向公共电网反送电。
火电灵活性改造消纳新能源项目
发电企业根据电网企业的验收报告确定的新增调节能力,与电网企业重新签订并网协议,向同意新能源场址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提出1:1配置新能源规模的申请。通过后,电网企业按已验收的火电灵活性改造规模以及重新签订的并网协议,安排对应规模的新能源并网。
原文如下:
来源:国际能源网/储能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