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贵安新区动力电池产业财政补贴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印发。
补贴标准为按照实现销售的动力电池0.1元/WH给予补贴。补贴受益对象为动力电池生产企业的客户,由生产企业在销售动力电池时按照扣减补贴后的价格与客户进行结算。补贴的总销量上限为13GWH。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贵安新区动力电池产业财政补贴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支持贵安新区动力电池产业发展,进一步促进动力电池推广应用, 做大做强贵安新区新能源产业,助力国家推进新能源产业化,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贵安新区投资促进局起草了《贵安新区动力电池产业财政补贴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希望各方提出宝贵意见。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2月17日17:00前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贵安新区投资促进局。
贵安新区动力电池产业财政补贴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贵安新区动力电池产业发展,进一步促进动力电池推广应用,做大做强贵安新区新能源产业,助力国家推进新能源产业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是指在贵安新区内注册纳税并在贵安新区进行动力电池生产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力电池,是指在贵安新区内生产并销售的动力电池。
第四条 贵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贵安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贵安新区投资促进局及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本办法规定,做好动力电池产业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工作。贵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动力电池产业财政补贴资金的审核及拨付;贵安新区投资促进局负责动力电池生产企业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受理及审核;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本办法和部门职能,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动力电池产业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六条 按照实现销售的动力电池0.1元/WH给予补贴。补贴受益对象为动力电池生产企业的客户,由生产企业在销售动力电池时按照扣减补贴后的价格与客户进行结算。补贴的总销量上限为13GWH。
第三章 条件及流程
第七条 申请动力电池产业财政补贴的生产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诚信经营、依法纳税,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无重大安全生产、环保、质量安全事故;
(二)企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企业向贵安新区投资促进局申报,并经贵安新区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通过;
(四)其他法律法规或贵安新区相关职能部门要求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动力电池产业财政补贴的生产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动力电池实现销售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销售发票等复印件);
(三)其他法律法规或贵安新区相关职能部门要求的材料。
第九条 补贴资金申请材料采取“按季提交”的方式。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在产品生产下线并销售到客户后,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最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销售的动力电池申请财政补贴的相关材料提交至贵安新区投资促进局;贵安新区投资促进局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相关资料,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完善后续的补贴资金审核手续。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挪用财政补贴资金的动力电池生产企业,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追缴补助资金、对社会曝光等方式予以处罚,若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贵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贵安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贵安新区投资促进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动力电池企业财政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如遇国家、地方、贵安新区政策调整的,本办法可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贵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贵安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贵安新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