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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施行,广东梅州储能产业企业专项补助政策来了!

日期:2023-05-08    来源:梅州发改委

国际储能网

2023
05/08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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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锂离子电池 锂电池项目 储能产业

5月5日,梅州发改委和财政局联合发布《梅州市鼓励类产业企业专项补助实施方案》,该方案自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方案明确专项补助产业目录共13大类,89项,其中储能相关的摘录如下:

电子信息、半导体及集成电路

新型电子元器件(片式元器件、频率元器件、混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新型机电元件、高密度印刷电路板、柔性电路板等)研发与制造,新型显示器件关键部件及关键材料、生产专用设备研发与制造及导热硅胶片制造

先进材料与前沿新材料

新能源、半导体照明、电子领域用连续性金属卷材、真空镀膜材料、高性能铜箔材料、覆铜板研发与制造

稀土磁性材料、储氢材料、光功能材料合金材料、陶瓷材料、助剂及高端应用

钙基硅基镁基,石墨烯及关键材料研发与制造

新能源与储能

电能储存等先进储能技术开发应用,分布式供电及并网 (含微电网 ) 技术研发应用(注:不含抽水蓄能等利用资源类发电的产业)

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等新型储能电池生产及装备研发与制造

节能、节水、节材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移动新能源等技术开发、应用及设备制造

先进制造

三维超声波探伤仪等无损检测设备制造

储能企业享受专项补助政策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梅州市开展实质性运营。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梅州,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总机构设在梅州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梅州范围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给予补助;对总机构设在梅州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梅州范围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给予补助。

(二)以《梅州市鼓励类企业专项补助产业目录 (第一批) 》 (下称《梅州产业目录》,详见附件) 中规定的产业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主营业务还需符合最新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梅州产业目录》如有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具体补助范围和标准将另行明确。除了产业补贴,此前在新型储能项目布局方面,梅州已吸引了一批储能投资运营商和新型储能上下游企业,如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南网储能)、从事电网侧独立储能项目投资运营的南方电网调峰调频(广东)储能科技有限公司,这些企业或也将从此次政策中获益。

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梅州市鼓励类产业企业专项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相关单位:

《梅州市鼓励类产业企业专项补助实施方案》已经梅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向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反映。

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梅州市财政局

2023年4月23日

梅州市鼓励类产业企业专项补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和支持梅州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加快振兴发展的决策部署,聚焦产业振兴,加快推进赣闽粤原中央苏区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振兴发展先行区建设,推动梅州苏区加快振兴共同富裕,结合梅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按照市第八次党代会部署要求,狠抓发展第一要务,全面激发内生动力,坚持实体经济为本、制造业当家,大力发展以先进制造业为主的实体经济,以企业为主体,以做大增量为导向,实施鼓励类产业企业专项补助,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激励和调节作用,提振企业投资信心,支持企业做强做大、提高效益,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形成企业盈利、产业壮大、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补助对象

享受专项补助政策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梅州市开展实质性运营。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梅州,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总机构设在梅州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梅州范围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给予补助;对总机构设在梅州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梅州范围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给予补助。

(二)以《梅州市鼓励类企业专项补助产业目录(第一批)》(下称《梅州产业目录》,详见附件)中规定的产业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主营业务还需符合最新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梅州产业目录》如有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三)工业、除金融业以外的服务业须是规模以上企业,建筑业须是有资质等级的企业,批发零售业须是限额以上企业且年度经济贡献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金融业须是年度经济贡献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

三、补助原则

(一)对2022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投产且符合条件的存量企业,以其以后年度经济贡献超过2022年度的部分为参考,由受益财政部门给予补助。

(二)对2023年度以后建成投产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其当年度经济贡献为参考,由受益财政部门给予补助。

具体补助范围和标准另行明确。

四、实施步骤

(一)筛选审核。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含梅州高新区)组织财政、统计、行业主管等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进行筛选,对拟补助金额进行审核。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梅州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可提请上一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二)资金发放。受益财政部门(含梅州高新区)对审核确认的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按程序给予发放。

五、监督管理

(一)发改、财政、统计、相关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做好企业筛选和资金发放等有关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市级财政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三)对补助对象实行清单式管理,报市发改、财政部门备案,作为实质性运营情况后续管理和核查的依据。

(四)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应适时组织财政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专项评估,加强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风险管理和预警分析。

(五)对故意套取专项补助的企业,按规定取消和收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进行失信惩戒,后续不得享受该专项补助。

本方案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根据试行效果再行研究调整优化延续。

附件:梅州市鼓励类企业专项补助产业目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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