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成都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配建储能设施的变电站可适当增加用地面积。
支持新型储能市场化应用。构建市级统一储能管理平台,鼓励用户侧和产业园区的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对年利用小时数达到一定标准的项目,在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给予一定支持。
原文如下: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成都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不断强化全面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的能源保障,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加快构建坚强成都电网,助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建设目标
到2025年,全市电力供应能力稳步增强,依托川渝1000千伏交流特高压工程,加速成都负荷中心500千伏“立体双环”坚强网架及其配套送出工程建设,基本建成国际先进城市配电网,电网安全负荷提升至2600万千瓦以上,为成都市“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全面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提供坚强电力保障。
二、加强政策支持
支持建设现代一流电网和一流供电企业,聚焦电网现状短板问题,统筹中高压配电网协调发展,推动“蓉耀工程”集中攻坚“5+26+79”项目及成都电网“十四五”“十五五”规划建设项目按期投运。
(一)变电站建设方式
鼓励供电公司通过技术和建设模式创新推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12个行政区及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以下简称“12+3”区域)变电站建设。“12+3”区域变电站以地上户内式为主,在站址选择有困难的已建成区和四川天府新区城市规划建设区、成都东部新区核心区域可规划建设110千伏地下变电站。为加快变电站建设进度,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供电公司要积极采取“先土建、后电气”的建站新模式,根据实际情况,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或供电公司先行建设220千伏及以下变电站土建部分(由政府出资建设的,建成后无偿移交给供电公司),待周边负荷满足变电站投运条件后,再由供电公司实施电气部分建设。
针对招商引资项目需配套专用变电站的情况,支持地方政府及能源投资企业通过市场化手段参与投资运营以电为主的新型综合能源中心(含110千伏专用变电站);鼓励开展具有占地面积小、建成速度快等特点的新型模块化智能变电站试点。
(二)变电站供地政策
1.110千伏及35千伏变电站供地政策。按划拨方式无偿移交供电公司并办理供地手续。土地整理费用由变电站所在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承担;属于储备土地和市属国有企业配置地的,由土地业主承担。配建储能设施的变电站可适当增加用地面积。
2.220千伏及以上等级变电站供地政策。对于城镇规划区内的项目,供电公司可参照项目核准时变电站所在地供应设施用地基准地价缴纳土地款,并按市级重点工程享受优惠政策;若供地前发生政策性价格变化,本着支持电网建设的原则,采用“一事一议”方式解决。对城镇规划区外的项目,供电公司按照变电站所在地土地整理成本缴纳土地价款。
(三)用地报征和场地清理平整等工作
支持单独选址的变电站纳入省级以上重点项目,由国家保障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未纳入的,按照“增存挂钩”配置规则,所需计划指标由属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优先保障,不足部分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视区(市)县当年计划指标结余情况予以统筹调剂。变电站项目的用地报征、征地实施、房屋征收、变电站场地清理平整[含拟选站址上的建(构)筑物、附着物清除,场地平整(按净地标高)]等工作由属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四)地下变电站投资分摊原则
地下变电站的建(构)筑物费用由属地政府承担。其中,“12+3”区域范围内的,市级财政在中心城区基础设施补短板资金中给予一定支持;其他区域的,由相关区(市)县政府自行承担。变电站电气部分费用由供电公司承担。
(五)电力通道建设方式及投资原则
五环路以内的城镇开发边界区内(含外侧绿化带)及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核心区域范围内的新建220千伏及以下的电力通道应采用地下电力通道方式实施建设。若原有110千伏及以上架空线路预留有可用架空杆塔,且沿线没有电力通道或者综合管廊的,可采用架空方式建设。
其他区域应采用架空电力通道方式建设,确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可采用地下电力通道方式建设,地下电力通道由属地政府出资建设并补足电缆比架空方式建设多投资的差价。
架空电力通道需调整为地下电力通道或综合管廊的,其迁改费用由需求提出方承担。供电公司应参与政府及需求提出方出资建设的电力通道设计、施工、验收等全过程审查监督,确保建设标准和质量符合电网建设相关要求。
1.35千伏及以上地下电力通道投资原则。以三环路中心线为界,三环路中心线以内的地下电力通道及电气、电缆由供电公司负责出资建设;三环路中心线以外、五环路以内的城镇开发边界区内(含外侧绿化带)及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核心区域地下电力通道由属地政府出资建设,电气、电缆由供电公司出资建设。政府出资单独建设的地下电力通道由市经信局(市能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审查建设项目计划、下达电力通道建设任务,相关区(市)县政府(管委会)为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建设费用由相关土地整理业主承担,建成后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以政府补助形式移交供电公司,移交后由供电公司承担运行维护和相应安全监管责任。
2.地下配网通道投资原则。“12+3”区域10千伏及以下电力通道应充分考虑变电站出线需求进行规划,出线及道路两侧电力通道建设规模应征求供电公司意见并满足变电站远期出线规模,随市政基础设施(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轨道、河道、园林绿化等)同步统筹实施的电力配网通道按照职责分工和审批权限由市区两级住建、交通运输、公园城市等相应主管部门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建设,由市城管委负责在责任范围内道路黑化、改造工作中同步建设,建成后的通道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的管廊管理单位或通道管理单位开展日常维护管理工作;所有电缆施放需征求供电公司及通道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满足供电公司现行的建设、运行、验收规范。
3.架空电力通道投资原则。架空电力通道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重置,青苗、零星林木、经济作物补偿,人员安置,以及工作经费、复耕费、复垦费等费用,按照项目核准时所在地政府批复的相关补偿标准执行,费用由供电公司承担;拆迁工作由沿线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人员过渡费由沿线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承担。电网项目可研红线划定后,应对红线范围内的拆迁补偿总量进行控制。项目在相应区(市)县开工后,因补偿标准文件发生调整所产生的差价及红线划定后拆迁范围内新增的房屋、树木等费用由沿线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承担。架空电力线路拆迁范围按照《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规定执行。
(六)补助和奖励
1.支持电力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建设500千伏变电站及输电线路工程,对“十四五”时期及后续按年度建设计划建成投运的500千伏变电站,每座给予所在区(市)县政府(管委会)1亿元一次性补助;在此基础上,辖区内每新增建设一座500千伏变电站,额外给予2000万元补助。对市经信局(市能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110千伏及以上的公共输电电力通道任务,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按期建成投运的,给予实施建设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建设总投资10%的一次性补助。
对按年度建设计划建成投运的变电站,按变电站等级给予供电公司奖励,新(扩)建500千伏、新建220千伏、新建110千伏变电站分别给予每座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应用于成都市新型电力系统试点、电力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项目,由供电公司立项并报市经信局备案后实施。
2.支持配电网建设。对按计划建成的实现网格内单环网联络率100%、单一故障通过率100%,满足国际先进城市配电网标准的网格,给予供电公司每个网格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应用于成都市新型电力系统试点、电力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项目,由供电公司立项并报市经信局备案后实施。
3.支持新型储能市场化应用。构建市级统一储能管理平台,鼓励用户侧和产业园区的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对年利用小时数达到一定标准的项目,在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给予一定支持。
4.支持能源大数据中心建设。推进智慧能源建设和管理,对成都能源大数据中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200万元。
三、优化电力营商环境服务
(一)加强规划管理
1.市经信局编制电力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和论证城市电力需求,预留电力设施及电力通道空间,纳入全市电网“一张网”统一规划,并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落实变电站、电力通道等电力设施空间布局,按程序完成审查、审批。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积极推动各区(市)县电力设施专项规划落地。
2.电力设施专项规划作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之一,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有机衔接、同步实施。供电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划推进和实施。
3.加强变电站规划选址及电力通道规划管控。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应严格落实电力设施专项规划,规划确定的变电站站址和电力通道用地不得擅自占用或变动,若因区域调规等原因导致变电站及相应电力通道被占用,需在调规时同步落实新站址(站址尺寸应满足国家电网公司典型设计要求)及通道位置,并取得能源主管部门及供电公司同意。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和供电公司应结合成都电网发展需求,按时完成已规划地下电力通道的修建。
(二)优化行政审批
1.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要加快办理电网建设项目环评手续、水保方案审批、跨越高速公路手续、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稳评及核准批复等,为手续办理开辟“绿色通道”。
2.大力支持特高压国家重大电网建设项目,推动川西清洁水电入蓉,提升清洁能源占比。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积极配合做好特高压工程成都过境线路属地协调工作,落实相关500千伏配套工程站址及廊道资源,为相关项目的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稳评及核准批复等前期手续办理开辟“绿色通道”。
3.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管委、市公园城市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要将各类电网建设项目纳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并联审查”,加快办理项目规划、施工、占道、开挖、变电站道路开口、林木移植、采伐等相关批复手续,对占道施工时间小于10天且符合相关条件的简易电力工程,采取告知承诺制办理占道开挖相关手续。
4.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要与供电公司建立电网项目环评水保工作联系协调机制,召开联席会解决实际问题,优化审批流程。针对历史遗留问题,市水务局指导供电公司按相关要求办理项目水保方案审批、验收相关手续,市生态环境局指导供电公司依法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三)强化工地管理
供电公司应加强输变电工程施工工地管理,在建项目应按照绿色施工有关国家、省标准以及《成都市绿色标杆施工工地技术标准(2021年修订)》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打造,积极争创绿色标杆施工工地,对符合评定标准、经市住建局评定合格的施工工地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
四、做好服务保障
(一)做好统筹协调服务
市经信局要开展督促检查,强化问题协调,确保电网建设项目顺利推进。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要落实专门机构,指派专人负责,统筹协调解决本辖区内电网建设推进中的有关问题。
(二)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力度
组建市区两级电力行政执法队伍,常态化开展电力行政执法。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破坏电力设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成都市地下管线建设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履行能源保障主体责任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全面负责突发事件电力供应保障组织和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供电公司做好突发事件引发的电力供应保障应急处置工作;政企协同、密切配合,实现应急信息资源共享,从人员、物资、技术等方面提高电力供应保障能力。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供电公司和市级媒体要加大对绿色智能安全电网建设的宣传力度,通过市级媒体、地铁公交视频、户外广告屏等媒介,开展电力科普、用电安全、电网建设、志愿服务等系列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电网建设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2023年5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意见印发之前取得核准批复的项目,仍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8〕16号)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