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开展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新一代信息技术和产业发展)支持电子信息产业方向项目入库的通知,新型储能产业化项目是本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范围和方向。本方向项目财政扶持资金采用事后奖励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分别按照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以发票和支付凭证时间为准),不超过已投入产业化费用(按本指南第三点第6条说明)30%的标准予以补助,此专题同一主体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奖补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补助额度根据年度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入库项目申请情况等因素,分年度重点安排支持。
申报支持的工程产品包括新型储能产业领域具备较大竞争优势的电池产品及相关材料,申请时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储能型锂离子电池(单体电池能量密度≥155 Wh/kg、电池组能量密度≥110 Wh/kg、循环寿命≥50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实际储能装机不小于0.5GWh)。
2.储能型钠离子电池(单体电池能量密度≥140Wh/kg,且循环寿命≥50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
3.储能电池用磷酸铁锂、新型锰基正极材料(粒径D50≤1mm;磷酸铁锂比容量≥160 Ah/kg@0.1C;锰酸锂比容量≥125 Ah/kg@0.1C且首次库仑效率≥90%;磷酸锰铁锂比容量≥150 Ah/kg@0.1C且首次库仑效率≥95%,锰铁原子比≥2:3)。
4.储能电池用负极材料(碳(石墨)比容量≥350 Ah/kg;无定形碳比容量≥280 Ah/kg;硅碳比容量≥500 Ah/kg)。
5.储能电池用极薄高端锂电铜箔(厚度≤6mm、面密度≤54g/m2、抗拉强度≥450MPa@25oC、延伸率≥3.5%@25oC)。
6.储能电池用集流体高强度铝箔(厚度≤20mm、厚度偏差≤4%、板形值下塌量≤8mm、抗拉强度≥255MPa@25oC、延伸率≥3%@25oC)。
7.电力储能锂离子电池系统(系统容量>3MWh,额定功率能量转化效率>90%);电力储能超级电容器系统(系统容量>2MW/10min,额定功率能量转化效率>90%)。
8.储能变流器PCS(转换效率>99%,防护等级≥IP65,电池渗透力100%)。
9.储能电池涂布机(涂布速度≥100m/min,双面面密度精度±1.0%,速度波动±0.003,涂布尺寸精度±0.3mm,干燥温度控制精度±1.0℃)。
10.储能电池激光极片切割装备(生产速度≥200m/min,热影响<60um,纵/横毛刺≤15um(200m/min),设备洁净度达到万级,极耳切割间距精度:±0.1mm)。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新一代信息技术和产业发展)支持电子信息产业方向项目入库的通知
粤工信电子函〔2023〕19号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粤财预〔2018〕263号)、《关于印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9〕115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工信办函〔2020〕25号)等要求,现组织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新一代信息技术和产业发展)支持电子信息产业方向项目入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原则
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树立“先谋事、后排钱”的理念,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集中力量办大事”和权责对等的原则,严格按照时间节点组织具体项目申报、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和排序优选等工作。
二、支持范围和方向
(一)专题1:支持半导体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围绕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战略部署,聚焦重点领域,支持半导体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方向1:芯片产品量产前首轮流片项目。支持范围包括采用28nm及以下制程流片的芯片、车规级芯片、在广东省内芯片代工产线流片的芯片。(方向1,申报指引详见附件1)
方向2:硅能源产业化项目。支持硅能源产业领域具备较大竞争优势的产品及相关材料。(方向2,申报指引详见附件2)
(二)专题2: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
方向3:新型储能产业化项目。支持新型储能产业链产业化项目。(方向3,申报指引详见附件3)
三、申报总体要求
(一)申报主体是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法人单位。申报单位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为准),近3年以来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近3年以来申报主体在专项资金管理、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过较为严重的违法违规情况,且不存在未按期完成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验收的情况。
(二)项目实施必须在广东省境内,应用基础较好,具有行业发展需求和一定规模的客户群体。
(三)项目已经完工,且有明确、量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绩效目标应可考核、可量化,且符合省财政专项资金和地市的绩效目标要求。
(四)项目原则上未获得过省财政资金专项支持,未申请省级财政资金其它项目入库。
(五)项目只有一个申报主体,不允许联合申报。集团性质企(事)业单位,集团或下属单位只能有一家主体进行申报。
申报的其它条件详见对应的申报指南。
四、工作程序
(一)项目申报
1.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充分认识项目入库工作的重要性,积极组织本地区项目库的申报,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
2. 项目申报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自愿申报,在粤财扶助平台(https://czbt.czt.gd.gov.cn)填写申报材料(登录平台--项目申报--主管部门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系统填报完成后,下载纸质材料报送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起止时间以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知为准。
(二)项目评审。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和评审论证,科学选择内部集体研究、专家评审论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等方式,形成书面结论,作为项目入库合规性审核和优先排序的依据,原则上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现场抽查审核,并于6月5日前向我厅(电子信息工业处)报送项目申报情况、评审情况、已通过评审的项目汇总表、项目申报材料(一份)、评审材料(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专家签到表、专家评审意见等)、地市预算总体绩效目标表和入库项目汇总表、党组会纪要等备案,未备案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省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三)项目入库。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规定在完成项目审核推荐流程后,请同步在粤财扶助平台完成项目审核,并在数字财政系统填报项目入库,未完成审核及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省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四)资金分配。根据项目入库情况,结合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及以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进行资金分配。鼓励省市县(区)对项目予以联合支持。
(五)监督管理
1. 按照“谁评审、谁负责”原则,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做好项目的后续跟踪、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为中、低或差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省财政厅“四挂钩”相关规定,下年度原则上减少安排或不安排专项资金。
2. 获得资金补助的项目单位应主动积极配合后续跟踪、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拒不配合财政、审计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的日常检查、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经正式提醒到期仍不整改的项目单位及负责人,在其整改之前不得安排专项资金,超过整改期后完成整改的,3年内不得安排专项资金。在日常检查、绩效评价、审计工作中发现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或其他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项目单位,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3. 项目奖补资金原则上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设备及配套软件、材料、产品及第三方服务等生产性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支出,以及差旅、会务、基建等日常事务性的支出,鼓励项目单位将奖补资金直接用于支付项目后续产生费用或对本项目相关支出进行冲账使用。
附件:
1. 芯片产品量产前首轮流片项目申报指南
2. 硅能源产业化项目申报指南
3. 新型储能产业化项目申报指南
4. 申报材料清单
5. 封面
6. 申报函及项目申报声明
7. 芯片产品量产前首轮流片项目申报表
8. 硅能源产业化项目申报表
9. 新型储能产业化项目申报表
10. 项目完工证明
11. 审计报告模板
12. 项目实施说明书
13. 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14. XX市项目汇总表
15. 地市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5月3日
(联系人及电话:陈先倡020-83134730,吴跃前020-83135986,电子邮箱:gddzxxc@gdei.gov.cn)
附件3
新型储能产业化项目申报指南
一、政策依据
《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3〕4号)提出“省财政对新型储能产业链重点产业化项目给予支持”和“省财政资金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储能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及产业化、公共服务平台和创新平台建设予以支持”。《广东省硅能源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粤工信电子函〔2022〕43号)提出“用好用足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对硅能源产业化、公共服务能力建设、试点示范予以倾斜支持”。通过专项资金的扶持,提升新型储能产品制造能力,提升新型储能产业链关键材料、核心技术和装备自主可控水平,将新型储能产业打造成为我省“制造业当家”的战略性支柱产业。
二、支持范围
申报支持的工程产品包括新型储能产业领域具备较大竞争优势的电池产品及相关材料,申请时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储能型锂离子电池(单体电池能量密度≥155 Wh/kg、电池组能量密度≥110 Wh/kg、循环寿命≥50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实际储能装机不小于0.5GWh)。
2.储能型钠离子电池(单体电池能量密度≥140Wh/kg,且循环寿命≥50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
3.储能电池用磷酸铁锂、新型锰基正极材料(粒径D50≤1mm;磷酸铁锂比容量≥160 Ah/kg@0.1C;锰酸锂比容量≥125 Ah/kg@0.1C且首次库仑效率≥90%;磷酸锰铁锂比容量≥150 Ah/kg@0.1C且首次库仑效率≥95%,锰铁原子比≥2:3)。
4.储能电池用负极材料(碳(石墨)比容量≥350 Ah/kg;无定形碳比容量≥280 Ah/kg;硅碳比容量≥500 Ah/kg)。
5.储能电池用极薄高端锂电铜箔(厚度≤6mm、面密度≤54g/m2、抗拉强度≥450MPa@25oC、延伸率≥3.5%@25oC)。
6.储能电池用集流体高强度铝箔(厚度≤20mm、厚度偏差≤4%、板形值下塌量≤8mm、抗拉强度≥255MPa@25oC、延伸率≥3%@25oC)。
7.电力储能锂离子电池系统(系统容量>3MWh,额定功率能量转化效率>90%);电力储能超级电容器系统(系统容量>2MW/10min,额定功率能量转化效率>90%)。
8.储能变流器PCS(转换效率>99%,防护等级≥IP65,电池渗透力100%)。
9.储能电池涂布机(涂布速度≥100m/min,双面面密度精度±1.0%,速度波动±0.003,涂布尺寸精度±0.3mm,干燥温度控制精度±1.0℃)。
10.储能电池激光极片切割装备(生产速度≥200m/min,热影响<60um,纵/横毛刺≤15um(200m/min),设备洁净度达到万级,极耳切割间距精度:±0.1mm)。
三、专题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和项目除应符合入库通知正文的总体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专题申报要求:
1.至2022年12月31日,申报主体注册成立已满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营业执照或社会信用代码证为准)。
2.申报主体要求以新型储能电池领域制造为主营业务,且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以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最近一个完整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此方向每个地市总推荐数不多于5个,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锂离子电池制造行业规范公告企业项目优先支持。
4.项目启动时间不早于2021年1月1日,完工时间不迟于2022年12月31日(发票和支付凭证时间均须在此期间内,申报单位提供完工情况说明,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项目完工证明)。
5.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本指南支持范围所列条件之一(以具备CNAS认可资质或具备CMA认可资质的本领域第三方权威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为准,对照指南所列参数逐项提供检测数据是否符合的结论性意见)。申报条件1要求的循环寿命≥50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须提供第三方权威机构提供的循环1000次且容量保持率≥90%的检测报告。
6.项目在上述时间内投入的产业化费用(仅限于设备购置费、配套软件购置费、设备软件安装调试费、研发材料购置费、自研设备外协加工费、工程样品测试费,不含税,且必须是用于本项目的合理费用,以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项目开支专项审计报告为准)不低于1000万元。
7.项目产品已经实现商业化,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申报条件1的还须提供实际储能装机不小于0.5GWh的证明材料,申报条件3、4、5、6的还须提供向储能电池制造厂商供货的证明材料。以上均须提供产品销售合同、发票和支付凭证三种佐证材料。
8.项目具有核心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需具有授权发明专利(须为第一发明权人,以专利证书为准)。
四、支持方式
本方向项目财政扶持资金采用事后奖励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分别按照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以发票和支付凭证时间为准),不超过已投入产业化费用(按本指南第三点第6条说明)30%的标准予以补助,此专题同一主体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奖补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补助额度根据年度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入库项目申请情况等因素,分年度重点安排支持。
五、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单位应按照规定格式编制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材料(封面、申报函、项目承诺书、项目申报表、项目绩效目标表、项目实施说明书)以及必备佐证材料(营业执照、完整年度审计报告、项目完工情况说明、产品检测报告、项目开支专项审计报告及项目成本费用归集表、产品销售合同、发票和支付凭证、专利证书以及发明专利内容与申报产品核心技术的关联性说明等)。其中,项目申报表中年度上缴税收数据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证明或纳税申报表数据为准,年度财务数据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完整年度审计报告为准;项目实施说明书须提交申报的工程产品与业界同类性能最优产品的对比分析数据,列举产品的技术优势和应用前景,以及该应用领域客户以往产品使用情况,并附产品外观照片等材料。申报产品存在关联交易的,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应说明(包括交易双方(多方)股权结构等关联情况、交易产品价格公允性说明),不得虚报产品价格,并签署价格真实性承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