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储能头条(微信号:chuneng365)获悉,5月18日,华中能源监管局发布《华中区域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华中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文件中提到新型储能是指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的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等新型储能电站。本细则所指新型储能为电化学储能电站或储能系统,压缩空气、飞轮等新型储能电站参照执行。纳入本细则管理的新型储能容量不低于4MW/1小时。
电力调度机构结合系统调峰需要调用,下达调度计划(含调度指令)要求储能电站进入充电状态时,对其充电电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H3×300(元/兆瓦时)。
新型储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以下标准进行考核。
不执行或无故拖延执行调度指令,每次按额定容量×1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未如实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调度指令执行情况,每次按额定容量×0.3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未如实向电力调度机构反映一、二次设备运行情况或向电力调度机构错误传送设备实时信息,每次按额定容量×0.3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导致延误处理的,每次按额定容量×0.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允许,擅自操作调度管辖的一、二次设备,擅自改变一、二次设备运行状态或参数,每次按额定容量×0.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在调度管辖设备上发生误操作,未造成后果且未在2小时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事故经过或谎报的,每次按额定容量×1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造成后果的,每次按额定容量×5小时标准进行考核。
其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程规定认定属于违反调度纪律的事项,未造成后果的,每次按额定容量×1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造成后果的,每次按额定容量×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