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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璟丽解读发改委、能源局储能新政:保障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市场化发展

日期:2021-08-10    来源:中国能源报

国际储能网

2021
08/10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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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储能调峰 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

今天,《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138号)》文件正式官网公布,以市场化机制引导市场主体多渠道增加可再生能源并网规模,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可通过自建、合建、购买调峰和储能能力来增加可再生能源并网规模,提出确认、管理、运行等有关规定。为确保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目标,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必须提前安排,同步推进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发展、并网和消纳,这一政策作为实现目标的长效的重要的措施之一,对于保障风光等可再生能源大规模、高比例、高质量、市场化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提升可再生能源并网消纳能力,需要多方持续发力增加电力系统灵活性。近年来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蓬勃发展,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在全社会用电量中的比重从2015年的5.0%提升到2020年的11.4%,为能源供应清洁转型做出了贡献,为实现双碳目标打下了坚实基础。随着风电、光伏发电(以下简称“风光”)等波动性可再生能源在电力系统中渗透率快速增加,加之今后风光要实现倍增、跨越式发展,风光消纳、电力系统运行和管理将面临愈加严峻的挑战。2020年风光电量在全国全社会用电量中的比重已达9.7%,一些可再生能源发展好的省份和地区比重更高,在可再生能源消纳方面既是国内标杆,也在国际领先,“三北”地区典型如青海,风光发电量在其全部发电量占比为26%,风光实际消纳量在其全社会用电量占比为24%,东中部和南方地区典型如浙江海宁市,2021年上半年光伏发电装机与当地最低和最高用电负荷的比值分别为95%和29%。在全国范围内尤其是可再生能源占比较高的地区继续提升风光在电力系统中的渗透率,必须在电源侧、电网侧、用户侧各方都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合理配置调峰和储能设施、推进火电灵活性改造、加快电网基础设施建设、发挥需求侧响应作用、加强网源荷储衔接等方式,持续提升电力系统灵活性,增加系统调节能力。

多渠道配置调峰等资源,有效增加风光并网规模。今年开始我国对新核准风电和新备案光伏发电项目实施新的项目建设管理政策,即并网多元保障机制,新安排项目分为两类,一是各省份完成年度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所必需的新增并网项目为保障性并网项目,电网企业作为承担可再生能源并网消纳的主体,需要在每年新增的并网消纳规模中承担主要责任,因此这类项目由电网企业实行保障性并网;二是在保障性并网范围以外仍有意愿并网的项目为市场化并网项目,根据政策,鼓励和允许发电企业通过自建、合建、购买储能或调峰能力来落实并网条件,在满足并网条件规定要求情况下,这些市场化并网项目(即增加的风光发电装机规模)由电网企业予以并网。符合政策的电源侧配置调峰资源涵盖了当前技术产业成熟、达到商业化应用的多种技术类型,包括抽水蓄能电站、化学储能等新型储能、燃气发电、光热电站、灵活性改造后的煤电,但之前已被列为应急备用和调峰电源的不算在内。

合理量化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合建、购买调峰和储能能力的挂钩比例。市场化并网的新增风光项目,适宜配置多大规模的调峰和储能,既要从技术和经济性考虑,也要从电源本身情况和所在电力系统考量,影响因素是多维且相互关联的,电源形式及出力特性、调峰资源技术类型及出力特性、所在电力系统网源荷特征等都影响调峰能力配置需求,且后者随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进程而动态变化,还要统筹处理好发电企业积极性和系统调峰需求的关系。因此,政策规定了调峰和储能能力的挂钩比例的量化标准,并提出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即一是2022年后国家对配建比例可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每年公布一次,二是各省份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可结合地方实际对调峰和储能认定能力标准及配建比例进行适当的动态调整。实施之初采用全国统一标准和配建比例,对不同资源明确了调峰能力认定标准,如对抽水蓄能、电化学储能、光热电站实行按照装机容量认定调峰能力,市场化并网的新增风光项目的调峰配建比例低限为“时长4小时*功率15%的挂钩比例”,挂钩比例超过20%的可优先并网。

以市场化方式实现新增市场化并网风光项目与调峰和储能能力的配置。配置何种类型的调峰资源、在自建、合建、购买中采用哪种方式、配置容量多少(至少达到基本要求)等均由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自主决定和选择。在方式选择上,目前政策更鼓励企业在自愿前提下采用自建、合建方式,如规定,初期可以按照适当高出出资比例所对应的装机容量来配建风光发电。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新增市场化并网的风光项目与所配置的调峰和储能能力应同步建成和同步并网,配建调峰和储能能力只适用于当年,如果未用完,剩余量也不能结转到下一年用于配建风光项目,但可以在当年通过市场化方式交易至其他有需求的发电企业。政策要求自建、合建、购买、交易调峰资源与配建的风光项目,均要在同一省份范围内,并通过加强运行监管、不定期按照企业承诺的调峰能力开展调度运行、完善奖惩和评估机制等措施,真正发挥省内配置调峰资源增加本省份可再生能源并网规模、提高保障风光利用率、提升本地可再生能源占比、推进能源清洁转型和实现双碳目标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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