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储能头条(微信号:chuneng365)获悉,8月7日,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发布《广东、广西、海南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新型储能进入以及退出商业运营条件、并网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的结算方式方法。
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签署项目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
(二)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确认接入系统设备(装臵)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
(三)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或《高压供用电合同》。
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在规定时间内自动进入商业运营的,调试运行期自首次并网时间点起至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止。未在规定时间内自动进入商业运营的,调试运行期自并网时间点起至进入商业运营时间点止。
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收购,纳入代理购电电量来源。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自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至满足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条件前,上网电量继续由电网企业收购,纳入代理购电电量来源。
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在进入商业运营时间点起,按照现行电价政策或者电力市场运行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原文如下:
来源:国际能源网/储能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