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云南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包括坚持并优化抽水蓄能两部制电价政策、健全抽水蓄能电站费用分摊疏导方式和其他事项三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抽水蓄能电站成本收益回收机制。电量电价回收抽水、发电的运行成本,容量电价回收抽发运行成本外的其他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
二是以竞争性方式形成电量电价。有现货时电量电价按现货市场规则结算,现货未运行时上网电价按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抽水电价按燃煤发电基准价的75%执行,鼓励通过竞争性招标方式采购抽水电量形成抽水电价。上网电价按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
三是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容量电价。项目业主先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核价申请、核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是明确容量电费纳入输配电价的系统运行费用回收。容量电价对应的容量电费由电网企业支付,纳入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并按输配电三年监管周期制定调整容量电价。
五是建立收益分享机制。抽水蓄能电站参与辅助服务以及执行抽水电价、上网电价形成的收益,20%由抽水蓄能电站分享,80%在下一周期核定容量电价时相应扣减,形成的亏损由抽水蓄能电站承担。
《关于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原文如下: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发改价格〔2023〕931号
各州(市)发展改革委,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21〕633号)精神,促进抽水蓄能电站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云南省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并优化抽水蓄能两部制电价政策
(一)明确抽水蓄能两部制电价机制
坚持以两部制电价政策为主体,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其中,电量电价回收抽水、发电的运行成本,容量电价回收抽发运行成本外的其他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
(二)以竞争性方式形成电量电价
现货市场运行前,引入竞争机制形成电量电价。抽水蓄能电站抽水电量不收取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抽水电量可由电网企业提供,抽水电价按燃煤发电基准价的75%执行。鼓励委托电网企业通过竞争性招标或中长期交易方式采购抽水电量,抽水电价按中标电价或交易电价执行,因调度等因素未使用的中标电量按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保障性收购,上网电价按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由电网企业提供的抽水电量产生的损益在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时统筹考虑。
现货市场运行后,抽水蓄能电站抽水电价、上网电价按现货市场价格及规则结算。
(三)完善容量电价核定机制
抽水蓄能容量电价实行事前核定、定期调整的价格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抽水蓄能容量电价核定办法》核定,并随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监管周期同步调整。项目业主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核价申请、核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健全抽水蓄能电站费用分摊疏导方式
(一)建立容量电费纳入输配电价回收的机制
政府核定的抽水蓄能容量电价对应的容量电费由电网企业支付,纳入输配电价的系统运行费用回收。与输配电价核价周期保持衔接,在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时统筹考虑未来三年新投产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费。
(二)建立相关收益分享机制
鼓励抽水蓄能电站参与辅助服务市场或辅助服务补偿机制,上一监管周期内形成的相应收益,以及执行抽水电价、上网电价形成的收益,20%由抽水蓄能电站分享,80%在下一监管周期核定电站容量电价时相应扣减,形成的亏损由抽水蓄能电站承担。
三、其他事项
(一)加强抽水蓄能电站运行管理
电网企业、抽水蓄能电站要着眼保障电力供应、确保电网安全、促进新能源消纳等,合理安排抽水蓄能电站运行。电网企业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抽水蓄能电站实施调度,充分发挥抽水蓄能电站综合效益。
(二)推动抽水蓄能电站自主参与市场
加快确立抽水蓄能电站独立市场主体地位,根据市场建设情况,推动抽水蓄能电站平等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现货市场交易、辅助服务市场、辅助服务补偿机制或容量市场。
(三)健全对抽水蓄能电站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管
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抽水蓄能电站电量电价和容量电价,按月及时结算电费,并对电价结算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电价执行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