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宁夏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和新兴领域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的方案》,其中对电化学储能电站、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等的监管职责进行明确。
电化学储能电站:
(1)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监管,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督促加强建设运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指导市级应急预案演练工作;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加强对电化学储能电站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3)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配合市发改委做好电化学储能电站总体布局,研究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强化规划和选址安全。
(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区监管范围内电化学储能电站房屋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5)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电化学储能电站相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查处提供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商、供应商。对相关认证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6)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依法办理电化学储能电站房屋建筑项目施工许可。
(7)市公安局:指导督促公安派出所积极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共同做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8)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电化学储能电站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原文如下: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和新兴领域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的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和新兴领域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的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和新兴领域
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的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解决重点行业领域突出问题,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堵塞安全监管漏洞,更加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和遏制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治区印发的《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试行)》《固原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部门“三定”方案等,现就我市10个行业领域和15个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如下。
一、划分原则
(一)职责法定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三定”、权责清单等相关规定,负有行业领域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时行使其安全监管职责。
(二)“三管三必须”原则。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边界。
(三)业务相近原则。对新行业、新业态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按照监管职能相同或业务相近的要求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分工。
二、职责分工
(一)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分工。
1.寄递、仓储、物流领域
(1)市商务投资促进局:负责物流业行业安全监管,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督促寄递、仓储、物流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对物流企业违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和物流企业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工作。
(3)市邮政管理局:督促寄递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邮件快件仓储、分拣、转运场所安全监管。
(4)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仓储物流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依法查处仓储物流场所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和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仓储物流企业。
(5)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区监管范围内仓储物流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6)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依法办理仓储物流企业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严格审查涉及的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处罚决定撤销原批准。
(7)市农业农村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供销社、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产地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粮食储备仓储设施、棉花储备场所和医疗物资储备场所安全监管。
(8)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依法对寄递、仓储、物流运输企业、场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市公安局:指导督促公安派出所积极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共同做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涉氨制冷领域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工贸行业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监管,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涉氨制冷企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法办理市区监管范围内涉氨制冷企业房屋建筑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4)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依法办理涉氨制冷企业房屋建筑施工许可,严格审查涉及的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处罚决定撤销原批准。
(5)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投资促进局:分别负责督促商贸流通领域、畜禽屠宰等涉氨制冷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6)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依法对涉氨制冷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市公安局:指导督促公安派出所积极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共同做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3.特种设备目录外的小型游乐设施(含滑梯、摇摇车、攀爬架、网红吊桥、充气城堡、充气滑梯、蹦蹦床、卡丁车等)
(1)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完善游乐设施安全标准,为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配合相关部门委托相关技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加强特种设备目录外的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监管。
(2)市文化旅游广电局:督促、指导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酒店)、星级乡村旅游示范点、通过评审的乡村民宿等加强区域内特种设备目录外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
(3)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市属体育场馆和市直教育系统管理范围内(含学科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民办学校)特种设备目录外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监管。
(4)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休闲农业园(含农业观光园、休闲园、采摘园、农家乐等)区域内特种设备目录外小型娱乐设施安全监管。
(5)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指导县(区)物业主管部门,监督属地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加强住宅小区内设立的特种设备目录外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
(6)市商务投资促进局:负责商业综合体、商场(超市)内部设置的特种设备目录外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监管。
(7)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范围内特种设备目录外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监管。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场站管理范围内特种设备目录外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监管。
(9)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在自然保护区、林地、湿地等区域内经营游乐设施的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
(10)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公园绿地内特种设备目录外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指导原州区综合执法局加强临时搭建在室外的特种设备目录外的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4.婚纱影楼
(1)市商务投资促进局:负责婚纱影楼安全监管,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督促婚纱影楼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区监管范围内婚纱影楼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3)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婚纱摄影经营场所未取得土地相关许可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
(4)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婚纱摄影经营场所未取得规划相关许可进行建设等违法行为。
(5)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婚纱摄影经营场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6)市公安局:指导督促公安派出所积极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共同做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5.高空建筑外墙作业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市区监管范围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外墙施工企业严格制定落实施工技术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依法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
6.大型群众性活动
(1)市公安局:负责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许可并实施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各类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部门职责和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安全责任。组织开展联合检查,督促落实开展大型活动前的安全风险评估等具体事项。
(2)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提供场所、谁负责”的原则,负责重大文化活动、大型会展活动、现场招聘会、博览会等大型活动安全监管。
(3)市消防救援支队:承担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7.电气焊动火作业
(1)市消防救援支队:将动火作业管理纳入消防监督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内容,依法查处电气焊动火作业消防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管市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电气焊动火作业安全,依法督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严格电气焊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
(3)市城市管理局:指导原州区综合执法局加强管理职责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电气焊动火作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4)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对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电气焊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发证。
(5)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落实职责范围内特种设备焊接作业证件的管理,督促指导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焊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无证作业行为。
(6)市公安局:指导县级公安机关按照行刑衔接工作制度规定,依法受理查办有关部门移送的电气焊动火违法违规作业涉嫌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案件。
(7)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加强对其主管行业的电气焊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8.商业综合体
(1)市商务投资促进局:负责商业综合体安全监管,规范和加强商业综合体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督促商业综合体管理者、经营者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本行业、领域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实施安全监管,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防雷安全管理责任。
(2)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商业综合体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对商业综合体开展安全检查。
(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指导县(区)物业主管部门,监督属地商业综合体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公用部位进行维修、养护管理。
(4)市城市管理局:督促燃气、供热企业加强商业综合体燃气、供热用户安全检查,负责商业综合体亮化设施的安全监管,指导原州区综合执法局加强商业综合体户外广告安全监管。
(5)六盘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商业综合体公交车站服务设施安全监管。
(6)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商业综合体内网吧、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监管。
(7)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商业综合体内攀岩场馆、滑冰场馆、体育健身场所安全监管。
(8)市气象局:负责商业综合体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安全监管。
(9)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依法对商业综合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市公安局:指导督促公安派出所积极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共同做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9.环保设备设施
(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监管,在对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蓄热式焚烧炉(RTO)、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评批复中提醒督促企业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定期开展环保安全联合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负责农村生活、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全监管。
(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贯彻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标准规范。
(3)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全监管。
(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从规划、政策、考核等方面加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安全生产工作指导。
10.住改商、住改仓
(1)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违反城乡规划法、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规划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仓库的整治工作。
(2)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查处住改商、住改仓等违法行为。
(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指导县(区)物业主管部门,监督物业服务机构落实对物管小区内发现的住改商、住改仓行为发现、劝阻、报告责任,并配合做好住改商、住改仓整治工作。
(二)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分工。
11.电动自行车
(1)市公安局:负责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负责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实施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办法,严查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指导公安派出所对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宣传教育,积极参与消防救援机构日常监督检查。
(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监督检查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落实电动自行车整车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源头质量安全。
(3)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指导县(区)物业主管部门,监督物业服务企业配合专业运营单位加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安全隐患检查,配合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充电设施维护管理,及时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消防通道行为,对制止无效的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5)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生产企业、充电场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12.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含剧本杀、密室逃脱等)
(1)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所属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内的剧本娱乐活动内容管理和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导督促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
(2)市公安局:负责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市区监管范围内申报的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依法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4)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剧本娱乐行业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
(5)市消防救援支队: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开展火灾风险隐患排查,督促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做好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安全工作。依法将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纳入“双随机”消防检查范围。
13.景区玻璃栈道类旅游项目
(1)市文化旅游广电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A级旅游景区玻璃栈道类项目的安全防范工作。督促A级旅游景区玻璃栈道类项目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构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大对游客的安全宣传力度,提醒游客参与高风险旅游活动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参与各类项目,防范安全事故。在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中加强玻璃栈道类项目的审查。依法按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2)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做好景区玻璃栈道类项目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督促景区落实玻璃栈道类项目运营单位的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负责做好景区玻璃栈道类项目占用自然保护区、林地、湿地的审批工作,加强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和相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的督促指导,对不符合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管控要求的玻璃栈道类项目,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3)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开展对景区玻璃栈道类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玻璃栈道类项目涉及建筑部分的技术标准及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5)市水务局:在水利风景区认定和复核中加强玻璃栈道类项目的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2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照国家水利风景区管理有关规定不得认定为水利风景区。
(6)市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组织、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受本级政府委托牵头组织对景区玻璃栈道类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7)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通报或信息依法依规查处栈道玻璃等建筑材料质量违法行为。
(8)市气象局:根据文化旅游广电局提供的景区负责人信息,向有关人员及时发送灾害性预警信息。指导和监督景区玻璃栈道类项目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
(9)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指导和监督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做好监管范围内景区玻璃栈道类项目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景区玻璃栈道类项目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14.休闲农业(含农家乐等)、乡村旅游民宿
(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休闲农业(含农家乐等)安全监管,规范休闲农业(含农家乐等)经营活动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督促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通过评审的乡村旅游民宿安全监管,规范其经营活动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休闲农业(含农家乐等)、通过评审的乡村旅游民宿内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管,指导乡村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加强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和复核安全管理工作。
(3)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林草区内休闲农业(含农家乐等)、乡村旅游民宿经营单位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加强用于休闲农业(含农家乐等)、乡村旅游示范点、乡村旅游民宿等经营用途的农村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
(5)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休闲农业(含农家乐等)、乡村旅游民宿等经营场所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6)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休闲农业(含农家乐等)、乡村旅游民宿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7)市公安局:督导县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做好休闲农业(含农家乐等)、乡村旅游民宿治安管理,落实住宿实名登记、加强安全防护设施、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公安派出所积极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共同做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15.休闲渔业
(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休闲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休闲渔业经营活动,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保障休闲渔业活动安全。负责休闲渔业渔船、渔业船员的监督管理;负责利用渔船开展体验式捕捞、利用渔业养殖场所(设施)开展渔事休闲活动安全监管。负责休闲渔业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2)市文化旅游广电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文化旅游场所中涉及休闲渔业的安全监管。
(3)市教育体育局:指导举办单位做好垂钓等渔事体育竞赛活动安全管理。
(4)市水务局:负责监督在管辖范围内的汛期水库、河道等危险水域禁止开展游泳、垂钓、拍照、戏水及其他水域活动。
16.高危运动项目(含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外危险性高的运动项目)
(1)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市级举办的高危运动项目安全监管,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督促高危运动项目经营者严格落实高危运动场所国家标准和安全防范措施,保障高危运动项目安全运营和高危体育赛事活动安全举行。
(2)市文化旅游广电局:配合相关部门督促指导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星级乡村旅游示范点等加强区域内高危运动项目安全管理。
(3)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在自然保护地等区域内经营高危运动项目的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漂流体育赛事活动不得影响通航安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17.冰雪运动场所(含室内)
(1)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市属冰雪运动场所安全监管,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指导经营者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预防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规定,保障冰雪运动场所的安全运营。
(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属地部门对冰雪运动场所、冰雪赛事活动房屋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3)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依法办理冰雪运动场所、冰雪赛事活动房屋建筑项目施工许可。
(4)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冰雪运动场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5)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在自然保护地内经营冰雪运动项目的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6)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在冰雪运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中,督促企业落实环保设施设备安全防范措施。
(7)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冰雪运动场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8)市公安局:指导督促公安派出所积极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共同做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18.网络平台经济
(1)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网络平台经济安全监管,督促、指导网络交易平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督促餐饮外卖平台企业定期检查清理入网餐饮单位资质,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商家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2)市商务投资促进局:负责餐饮配送服务行业的安全管理。指导电子商务平台向平台内的商家及相关从业人员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培训。
(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建立健全新业态劳动者社会保障机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企业依法合规用工,维护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相关单位规范房地产市场各方主体参与平台经济发展行为。
(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规范网约车、网络货运等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对交通运输领域平台监管力度,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督促平台企业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监督网约车、网络货运平台使用合规车辆、驾驶员,严格落实平台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市公安局:负责督促餐饮场所、商场加强外卖自有配送人员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增强交通安全意识。负责开展整治外卖送餐车辆交通违法专项行动,强化路面执法管控力度,严管严查闯红灯、逆行、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
(7)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规范线上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督促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8)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县(区)共享单车网点布局、秩序监管。
19.电化学储能电站
(1)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监管,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督促加强建设运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指导市级应急预案演练工作;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加强对电化学储能电站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3)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配合市发改委做好电化学储能电站总体布局,研究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强化规划和选址安全。
(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区监管范围内电化学储能电站房屋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5)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电化学储能电站相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查处提供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商、供应商。对相关认证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6)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依法办理电化学储能电站房屋建筑项目施工许可。
(7)市公安局:指导督促公安派出所积极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共同做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8)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电化学储能电站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20.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
(1)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监管,督促相关生产、建设运营单位加强充(换)电配套设施安全管理。
(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等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各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指导县(区)物业主管部门监督属地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配合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开展住宅区充(换)电设施安全隐患检查,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充(换)电设施维护管理。
(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场站管理范围内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监管。
(5)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充(换)电装置生产和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推动开展公用充(换)电设施检定工作。
(6)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会同生态环境、商务等监管部门加强新能源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按照行业规范条件,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对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
(7)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行业管理范围内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开展日常安全监管,督促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整改安全隐患。
(8)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所属的机构、团体、企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溯源机制,开展火灾扑救、调查火灾原因等工作。
(9)市公安局:指导督促公安派出所积极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共同做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10)国网固原供电公司:负责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及以上配套供电设施建设、运维安全管理。
(11)充换电设施生产、建设运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国家及行业标准开展充换电设施的设计、安装、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
21.氢能源行业(氢燃料电池、加氢站)
(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完善氢能产业安全管理办法,管控氢能产业全链条重大安全风险,促进氢能产业安全发展。指导氢能储运装备生产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运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和信息技术,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氢能产业发展规划、氢能产业政策,明确氢能产业发展目标,推动氢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法办理市区监管范围内氢能房屋建筑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及竣工验收备案和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氢能运输企业安全监管。负责氢能道路运输企业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管理。
(5)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氢气生产企业、氢气经营储存企业(不含加氢站)安全监管,组织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许可证。
(6)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涉氢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充装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
(7)市气象局:负责氢能制储企业、加氢站雷电灾害防御安全监管。负责办理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督促进行防雷安全定期检测,确保防雷设施有效可用。
(8)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氢能事故现场应急环境监测。
(9)市商务投资促进局:负责加油站改建为油氢合建站后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10)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依法办理氢能房屋建筑项目施工许可。
(11)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氢能运输专用车辆道路违法行为。指导督促公安派出所积极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共同做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12)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氢能制储企业、加氢站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22.点播影院(经营性私人影院、影吧等)
(1)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指导县(区)党委宣传部做好点播影院(经营性私人影院、影吧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属地电影行业安全生产监督办法,每半年会同相关部门至少开展综合监督检查一次。
(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区监管范围内点播影院(经营性私人影院、影吧等)项目施工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3)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加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对发现的点播影院(经营性私人影院、影吧等)安全生产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对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职能进行核查处罚。
(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点播影院(经营性私人影院、影吧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部署,组织现场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
(5)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依法办理点播影院(经营性私人影院、影吧等)项目施工许可。
(6)市公安局:指导督促公安派出所积极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共同做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7)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点播影院(经营性私人影院、影吧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23.校外培训机构、托管机构(含小饭桌)
(1)市教育体育局:负责校外培训机构(学科和体育类)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引导学生及家长选择具备合法手续的校外培训机构和托管场所(含小饭桌)。
(2)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取得营业执照的校外培训机构、托管机构(含小饭桌)开展安全检查,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3)市科技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做好科技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监管工作。
(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相关部门对已取得营业执照的校外培训机构、托管所(小饭桌)租赁备案督促检查。
(5)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托管机构(含小饭桌)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6)市公安局:指导督促公安派出所做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4.医养结合机构
(1)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监管。
(2)市民政局:负责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养老机构安全监管。
(3)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医养结合机构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4)市公安局:指导督促公安派出所积极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共同做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5.婴幼儿托育机构、月子中心
(1)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婴幼儿托育机构安全监管。
(2)市商务投资促进局:负责月子中心安全监管。
(3)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市属幼儿园开设托育服务安全监管。
(4)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婴幼儿托育机构、月子中心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5)市公安局:指导督促公安派出所积极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共同做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上述行业领域之外,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没有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三、保障措施
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主动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围绕突出重大风险、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加强督促检查,对作风不实、履职不力等问题,实施警示约谈、通报批评。对因履职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本方案印发后,如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对上述领域职责分工予以明确的,从其规定;未明确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执行;部门职责发生变动的,按相关变动对应调整安全生产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