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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储能等新型经营主体衔接!《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日期:2024-01-17    来源:浙江监管办

国际储能网

2024
01/17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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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独立储能电站 储能装置 储能市场

近日,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征求《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市场规则》提出 经营主体包括各类型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售电公司和新型经营主体(含分布式发电、负荷聚合商、储能和虚拟电厂等);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

日前交易申报截止时间前,发电企业以发电机组为单位(风电、光伏、独立储能等原则上以场站为单位),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提交电能量报价及辅助服务市场报价信息,若未报价则采用常设报价。由多个发电厂组成的发电企业不得集中报价,禁止发电企业串通报价。

推动储能、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新型经营主体在削峰填谷、优化电能质量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鼓励参与现货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并在调度运行机制等方面做好衔接。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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