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获悉,3月21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烟台市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的通知。
《措施》指出,支持民间投资参与能源项目。立足烟台市清洁能源优势,支持民间资本在太阳能发电、水电、生物质发电、分布式光伏、分布式储能、充电桩等清洁能源类领域加大投资力度。有关部门不得在布局规划、并网运营、补助补贴等方面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歧视性条款。
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科技创新项目。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国家级、市级创新平台建设,参与国家、市级重大科技战略任务。鼓励民间资本牵头承担工业软件、云计算、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大模型、基因和细胞医疗、创新医疗器械、新型储能等领域的攻关任务。
原文如下: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烟台市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市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发〔2023〕15号),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抓好抓实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的通知》(发改投资〔2023〕100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20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民间投资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
(一)建立健全重大项目推介机制。聚焦国家“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国家重大战略以及省、市重点项目清单,每年滚动选择回报机制明确、收益水平较好、适合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重大项目,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开推介,多种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优先纳入年度省市重点项目清单,并积极向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推荐。(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政府、管委)
(二)支持民间投资参与交通项目。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具有稳定收益、可获得较好预期投资回报、条件相对成熟的铁路、高速公路、通用机场、港口码头及相关站场等交通领域重点项目。因地制宜推广站城融合开发模式,拓宽项目收入来源,吸引民间资本参与铁路枢纽地上地下及周边区域一体化建设开发。(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三)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城市建设项目。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项目,引导和支持民间投资积极参与。支持民间资本以城市基础设施为重点,参与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城市停车场建设,参与交通枢纽地上地下空间、公路客运场站及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用地综合开发。在不减少车位的前提下,可允许停车设施配建一定比例的洗车点、便利店等便民设施,支持民间资本推动5G、物联网、互联网等智能技术与停车设施建设、管理、运营深度融合。引导民间资本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四)支持民间投资参与水利项目。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水网、城乡供水、灌区灌溉等水利重点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鼓励市级水利投融资主体通过参股、股权合作、特许经营以及水利资源优先开发等方式与民间资本合作。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可采取转让涉水项目经营权、收费权等方式盘活水利存量资产,吸引民间资本参与。(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五)支持民间投资参与能源项目。立足我市清洁能源优势,支持民间资本在太阳能发电、水电、生物质发电、分布式光伏、分布式储能、充电桩等清洁能源类领域加大投资力度。有关部门不得在布局规划、并网运营、补助补贴等方面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歧视性条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六)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制造业项目。立足我市产业基础,依托“9+N”制造业集聚培育工程,支持民间资本加大项目布局投资力度。对倍增培育企业实施的总投资10亿元以上、固定资产(土地除外)投资比例不低于80%、设备投资比例不低于50%的重大产业项目,按照年度设备投资最高15%的比例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亿元。对倍增培育企业实施的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年度设备投资最高10%的比例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七)支持民间投资参与新型基础设施项目。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人工智能、5G应用、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等新型基础设施及相关领域投资建设和运营。围绕数字烟台建设,选择一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的应用场景和创新需求,推出一批吸引民间投资参与的项目。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通过采购、租用等方式使用民间投资的数据存储和算力资源。(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八)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科技创新项目。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国家级、市级创新平台建设,参与国家、市级重大科技战略任务。鼓励民间资本牵头承担工业软件、云计算、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大模型、基因和细胞医疗、创新医疗器械、新型储能等领域的攻关任务。鼓励民间资本联合高校院所、产业上下游企业建立多种形式技术联合体,申报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等。对单项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最高支持500万元,单项示范工程项目最高支持1000万元;对研发周期长、研发投入大和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项目,可连续三年给予支持。对新建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别给予牵头建设单位最高500万元和100万元资金补助。对新建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给予牵头建设单位最高300万元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九)支持民间投资参与乡村振兴。在充分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鼓励民间资本到农村发展种苗种畜繁育、规模化养殖等现代种养业,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发展数字农业、智慧养殖。对工商资本年度实际新增投资1亿元以上的乡村振兴项目,由省市县联动按照实际新增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十)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社会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建设养老、体育、社会福利等项目,参与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市民健身设施补短板项目。支持非公立医院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高端医疗服务和康复医疗、老年护理等紧缺医疗服务。支持民间投资参与文化创意、旅游设施等项目。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运营维护。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废旧物资循环利用、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利用设施建设等生态环保项目。支持民间资本以赞助、冠名等形式参与财政资金支持的体育赛事活动和场地、场馆建设运营。着力解决民营医院、民办养老机构等在申请许可、职称评定、土地使用等方面的突出困难。(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十一)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垃圾固废处理和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公共停车场项目、物流枢纽及物流园区项目、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旅游农业及休闲农业基础设施项目、林业生态项目、体育项目、旅游公共服务项目等9类项目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污水处理项目、污水管网项目、城镇供水供气供热项目、城际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支线铁路)和铁路客货运输商业类(延伸类)业务项目、收费公路项目(不含投资规模大、建设难度高的收费公路项目)、低运量轨道交通项目、机场货运处理设施项目、国家物流枢纽及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项目、具有发电功能的小型水利项目、智慧城市项目(智慧交通、智慧农业、智慧能源)、数据中心项目、人工智能算力基础设施项目、民用空间基础设施项目等13类项目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铁路项目(列入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国家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投资规模大和建设难度高的收费公路等项目、城市地铁轻轨和市域(郊)铁路项目、民用运输机场项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油气管网主干线或支线项目、石油及天然气储备设施项目、具有发电功能的大中型水利项目等8类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水利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二、支持民间投资多方式盘活存量资产
(十二)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基础设施REITs试点,加强民间投资REITs项目策划储备,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加快发行REITs产品。加强项目申报、发行、运行等全过程服务,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政府、管委)
(十三)引导民间投资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支持通过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战略投资人和专业运营管理方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合规参与盘活交通、水利、能源、土地、园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场馆等国有存量资产。对长期闲置但具有潜在开发利用价值的国有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和闲置土地等资产,可采取资产升级改造与定位转型的方式,充分挖掘资产价值,吸引民间投资参与。对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积极支持申报国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区市政府、管委)
(十四)鼓励民间资本积极盘活自身存量资产。鼓励民间资本通过产权交易、并购重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等方式盘活自身资产,加强存量资产优化整合。引导企业将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用于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新型基础设施项目、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等项目,形成投资良性循环。(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政府、管委)
三、加强民间投资项目要素保障
(十五)加强民间投资项目资金支持。按照“成熟一批、推荐一批”的思路,定期向有关金融机构推荐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引导加大融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民间投资需求的融资产品,合理提升民间投资贷款规模和占比,降低利率水平。推动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采用续贷、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对民间投资项目予以支持,避免盲目抽贷、断贷影响项目正常建设。用好用足“信易贷”“科信贷”“成果贷”、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碳减排支持工具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涉农领域、绿色低碳领域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民银行烟台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烟台监管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十六)加强民间投资项目土地和能耗支持。配合民间投资项目选址、用地规划审批等手续办理,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省市重点民间投资项目使用,做好项目占补平衡指标保障工作,根据项目产业生命周期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灵活的供地方式。在办理用林用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等手续时,对民间投资项目平等对待。优化能耗指标配置,做好民间投资重大项目与能耗双控目标统筹衔接,实行重大项目能耗单列。(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十七)加强民间投资项目增信支持。发挥好市级风险补偿资金作用,对合作银行为我市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进行风险补偿。进一步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能力,鼓励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等民间投资项目提供融资增信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烟台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烟台监管分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十八)支持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联合投资。按照市场化原则,市县两级国有企业可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并购重组等方式,与民营企业开展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共同参与重大项目投资建设。通过联合投资方式的,双方合资比例在招标环节进行明确。对并购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不动产登记等,按照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落实优惠。(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十九)支持民营企业技改项目投资。安排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我市支柱产业提质增效、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科技创新能力提升以及数字化转型、绿色制造、技改投资等方向。对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由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支持的工业技改项目,市财政对项目贷款金额分档贴息,按超额累进比例计算,单个项目每年最高10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四、营造民间投资良好发展环境
(二十)坚决破除民间投资隐性壁垒。坚决打破民间投资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不得对民间投资设置任何进入门槛。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中,不得违规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所有制形式等门槛,不得违规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实际需要不相符的资格、技术等条件。依法依规完成招投标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对民营中标企业在资金拨付、决算审计等方面“加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二十一)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作用。在安排各类政府性投资资金时,对民间投资项目一视同仁,积极利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建设。对超过限额要求的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将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40%提升至45%,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顶格推行价格扣除,对小微企业的报价扣除水平从货物和服务项目10%上升至最高优惠幅度20%。不得以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等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不得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投资招标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民营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二十二)深入落实降成本各项政策。落实落细减税降费各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继续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规范港口、机场、高速公路等经营性收费,鼓励工业企业合理优化调整生产时序错峰用电,进一步挖潜降低企业物流、用电成本。(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烟台供电公司,各区市政府、管委)
(二十三)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在鼓励和吸引民间投资项目落地过程中,各级政府(管委)要严格履行依法依规作出的政策承诺。严格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依法依规做好清欠投诉线索核实办理,加快清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发现一起、核查一起、清偿一起,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将政府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且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二十四)引导民间投资科学合理决策。依托投资项目在线服务监管平台、市级部门门户网站,发布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投资动态、财政金融政策等信息,加大《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2023年版)》宣传解读力度,引导民营企业聚焦实业、做精主业,不断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帮助民间投资主体更好预判、防范和管控投资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社会、治理风险,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质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政府、管委)
(二十五)畅通民间投资问题反映渠道。明确一批全市定点联系民营企业,建立政企亲清“朋友圈”,精准回应投资主体关切诉求。依托投资项目在线服务监管平台民间投资问题反映专栏,收集民间投资遇到的市场准入壁垒、招投标不公正待遇、投资手续办理进展缓慢等问题线索,以及民间投资主体提出的项目前期工作相关的政策咨询和意见建议,分类转交相关部门加快办理解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联,各区市政府、管委)
(二十六)营造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良好氛围。鼓励各区市积极探索、大胆尝试,创新方式方法,支持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对促进民间投资成效突出的区市予以激励,适时选择民间投资增速快、占比高、活力强的区市,交流促进民间投资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各区市互相学习借鉴。加大民间投资优秀案例的宣传力度,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联,各区市政府、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