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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促进制造业和信息软件业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措施:适度配建储能设施

日期:2024-04-18    来源:北京经信局

国际储能网

2024
04/18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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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储能领域 储能电站 储能设施

国际能源网获悉,4月16日,北京经信局发布北京市促进制造业和信息软件业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中提到鼓励企业适度配建储能设施,开展新型储能等领域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应用和推动新兴产业发展。

推动企业园区绿色低碳改造提升,鼓励企业开展节能、节水、节材、降碳技术改造,深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潜力,适度配建储能设施,有序推进电能替代,优先使用再生水,通过产品升级、工艺改进等措施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开展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制造业和信息软件业企业开放应用场景,开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新型储能、智能微网、碳捕集封存利用等领域绿色低碳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示范应用,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本市虚拟电厂建设。

推动新兴产业发展,加强氢能、储能领域先进技术、材料和装备研发,加快新型电力系统技术研发应用,推动产业化项目落地。

原文如下:

北京市促进制造业和信息软件业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全国和北京市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绿色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产业绿色低碳转型,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推动强化绿色低碳发展理念

(一)指导企业园区强化绿色管理

鼓励制造业和信息软件业企业制定绿色低碳发展规划,推行绿色设计理念,建立并持续改进能源、环境、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主动公开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和披露ESG信息。指导以制造业主的园区持续推进一般制造业企业疏解提质,大力发展高精尖产业。鼓励园区建立绿色发展公共服务平台,面向园区企业开展绿色低碳政策培训,加速企业绿色转型升级。

(二)全面实施绿色诊断

通过竞争机制遴选优质绿色诊断服务商,面向在京有生产制造的制造业企业和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免费开展绿色诊断,帮助企业和园区强化绿色发展理念,挖掘绿色发展潜力,持续改进提升绿色低碳发展水平。根据被服务对象的规模和服务质量,对绿色诊断服务商给予资金奖励。其中每服务1家企业给予不超过12万元的奖励资金,每服务1个工业园区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资金。

二、推动企业园区绿色低碳改造提升

(一)支持制造业企业绿色低碳改造升级

鼓励企业开展节能、节水、节材、降碳技术改造,深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潜力,适度配建储能设施,有序推进电能替代,优先使用再生水,通过产品升级、工艺改进等措施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加速生产方式绿色化数字化协同转型,面向重点行业在生产制造全流程拓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绿色低碳”典型应用场景,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其中,对符合要求的节能改造项目,按照项目节能量给予不超过1200元/吨标准煤的资金奖励,且奖励金额不超过纳入奖励范围的项目总投资的25%;对符合要求的其他绿色低碳改造升级项目,给予不超过纳入奖励范围的项目总投资25%的奖励资金。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二)推动空气重污染应急重点行业企业提升环保绩效评级

开展环保绩效评级提升专项行动,推动空气重污染应急重点行业企业通过工艺替代、技术改造、规范管理等措施,提升环保绩效评级。对符合要求的企业环保绩效评级提升项目给予资金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纳入奖励范围的项目总投资的25%,奖励金额不足10万元项目的给予10万元奖励资金,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三)引导数据中心节能降碳绿色发展

鼓励数据中心集约化、绿色化转型升级,加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探索开展余热应用,推动低功耗芯片等技术产品应用,提升数据中心信息化基础设施能效水平。对符合要求的信息软件业企业数据中心节能改造项目,按照项目节能量给予不超过1200元/吨标准煤的资金奖励,且奖励金额不超过纳入奖励范围的项目总投资的25%,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四)推进工业园区实施绿色低碳循环化改造

鼓励以制造业为主的园区对标绿色工业园区建设要求,积极推广集中供气供热供水,因地制宜发展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地源热泵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建设多能互补的综合能源站,推进中水回用和废水资源化利用,加强污染物集中治理设施建设及升级改造,提高园区能源、水资源和环境管理水平。建立园区数字化碳管理体系,协同推进能源数据与碳排放数据的采集监控、智能分析和精细管理。鼓励园区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合同环境服务等第三方服务模式开展节能节水和减污降碳工作。

(五)开展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应用

鼓励有条件的制造业和信息软件业企业开放应用场景,开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新型储能、智能微网、碳捕集封存利用等领域绿色低碳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示范应用,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本市虚拟电厂建设。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绿色低碳改造项目给予资金奖励。鼓励企业、科研院所、研发机构开展协同研究,为企业提供绿色制造技术难题解决方案。

三、梯度培育促进企业全面绿色达标

(一)开展制造业企业绿色发展分级评价

全面开展制造业企业绿色分级评价工作。制定绿色分级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对工厂绿色低碳发展水平进行评级。推动本市工厂全面达到绿色评价一级工厂要求。鼓励在京从事实际生产的科研类单位以及总部在京企业位于津冀地区的工厂,参考本市工厂绿色分级评价要求进行评价。

(二)建立绿色制造单位梯级培育创建体系

制造业领域建立国家、市、区三级绿色制造单位培育创建工作体系。指导各区建立区级绿色制造单位培育库,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持续提升绿色发展水平。全面开展市级绿色制造单位创建工作,评选市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工业园区,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绿色制造单位。其中市级绿色工厂绿色发展分级评价原则上应达到三级水平,推荐申报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分级评价原则上应达到四级水平。鼓励数据中心积极创建国家级绿色数据中心。加强对绿色制造单位动态管理和综合评价,在国家级绿色工厂中择优创建北京市绿色低碳领军企业。

(三)鼓励企业开展其他绿色低碳示范创建

支持有条件的制造业企业率先探索碳中和实现路径,积极参与北京市低碳领跑者试点,开展低碳创新技术应用。鼓励重点行业企业争创国家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和水效领跑者。对入围国家和市级绿色制造单位名单和国家能效水效领跑者名单的企业,以及空气重污染应急环保绩效评级A级、B级和绩效引领型企业,实施的绿色低碳改造升级项目,奖励资金支持比例提高至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四、推动构建绿色产业链供应链

支持行业龙头、领军企业制定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战略,加强供应商绿色管理,开展绿色回收,建立完善绿色供应链信息管理平台,提高供应链绿色信息披露水平,带动上下游供应链企业创建绿色工厂。指导电子、汽车等重点行业龙头企业加强供应链碳排放管理,持续降低产品碳足迹。鼓励汽车整车等空气重污染应急重点行业龙头企业加强相关供应链企业环保绩效水平管理,提升相关供应链企业环保绩效等级。引导再制造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规范发展,鼓励企业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行业规范条件企业认定。

五、引导提升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水平

鼓励制造业和信息软件业企业通过购买绿电和国内绿证等方式参与绿色电力交易,不断提升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和消纳比例。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数据中心节能项目审查的若干规定》,对于新建和改建数据中心,力争到2025年绿电使用比例达到50%。支持大型用电企业开展绿色电力大用户交易,签订绿电交易中长期协议。鼓励以制造业为主的园区探索以园区为购电聚合体的新型绿电交易模式,提升园区产业碳竞争力。指导制造业企业和数据中心按照绿色电力认证规则,积极开展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绿电认证。

六、协同推进京津冀区域产业绿色发展

落实京津冀协同战略,支持总部在京企业位于津冀地区的工厂,在通过当地省级绿色工厂相关认定的基础上,参照本市推荐要求,以总部名义通过本市申报国家级绿色工厂。加强三地供需对接,鼓励本市绿色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企业与津冀地区企业协同创新应用绿色低碳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在京津冀区域协同推进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推动在京整车生产企业、回收单位与津冀地区综合利用企业开展合作,完善回收利用产业链。

七、打造绿色低碳增长新动能

(一)推动新兴产业发展

加强氢能、储能领域先进技术、材料和装备研发,加快新型电力系统技术研发应用,推动产业化项目落地。大力发展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聚焦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智能网联等新兴领域,支持多品种、多技术路线并行发展。推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第五代移动通信等新兴技术与绿色低碳产业深度融合,形成产业增长新动能。

(二)提前布局未来产业

以实现“双碳”战略为引领,强化二氧化碳生物转化利用等低碳负碳前沿技术开发应用,培育碳捕集封存利用产业;推动突破石墨烯材料、超宽禁带半导体材料关键技术,推动石墨烯在新能源、节能环保领域规模化应用,推动氧化镓材料在光伏、风电、新能源汽车等方向应用;突破超导材料低成本制备技术,推动超导材料在加速器、单晶硅制造等领域的推广应用,推动超导电缆和超导限流器规模化示范应用。

八、强化绿色金融支撑作用

充分发挥绿色金融支撑引导作用,推动制造业和信息软件业企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对于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万元的制造业和信息软件业企业用于在京投资建设的绿色信贷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按照不超过2%的贴息率给予贴息,单个企业年度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用好各级政府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绿色低碳未来产业技术创新与产业化落地,支持产业发展。

本政策执行期至2027年底,具体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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