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发布了关于印发《山东电力市场规则(试行)》的通知。
《市场规则》明确新型储能为新型经营主体,新型储能应满足最大充放电功率、最大调节容量及持续充放电时间等对应的技术条件。独立新型储能(包括同一主体聚合分布式储能,下同)充放电功率暂定为不低于5兆瓦,持续充放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
虚拟电厂机组按照聚合资源类型分为发电储能类机组、负荷类机组。其中,发电储能类机组聚合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发电类机组或分布式储能等未纳入调度管理的储能类资源,其爬坡能力不低于0.2兆瓦/分钟;全电量负荷类机组(#2F机)聚合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含用户侧储能)全部电量;调节量负荷类机组(#2R机)聚合可调节用户(含用户侧储能)调节电量。
探索建立市场化容量补偿机制。其中,新能源场站(含配建储能)日市场化可用容量=运行日负荷高峰时段电站市场化实际上网电力平均值(若小于0,按0计);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日市场化可用容量=储能电站核定放电功率×K×H/24,K为储能电站日可用系数,H为储能电站日可用等效小时数;发电储能类机组日市场化可用容量=运行日负荷高峰时段的机组实际平均上网电力(小于0,按0计)。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山东电力市场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华能山东发电公司、华电集团山东分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山东公司、大唐山东发电公司、国家电投山东分公司、华润电力华北大区、山东核电有限公司,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各有关经营主体:
为加快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治理完善的山东电力市场体系,在总结山东电力市场有关情况基础上,山东能源监管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组织市场运营机构、电网企业和有关经营主体对原《山东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规则(试行)》《山东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试行)》《山东电力零售市场交易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山东电力市场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现予以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则》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其中,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及出清模式、新型经营主体报量报价参与市场、市场力监测等相关条款待技术支持系统功能完善后执行,正式执行时间原则上不晚于2024年7月1日。过渡期间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交易组织及调频辅助服务费用结算暂按原市场规则执行,调频辅助服务费用包含调频服务费用和调频机会成本费用。
二、《规则》中机组空载费用相关条款暂不执行。未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的三余(余热、余压、余气)发电、垃圾发电、农林生物质发电、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并网的分散式风电和分布式光伏、扶贫发电项目等暂不参与启动费用、特殊机组补偿费用、优发优购曲线匹配偏差费用分摊,待条件具备后,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实施。
三、市场运营机构要加强《规则》宣贯培训,根据《规则》规范开展交易组织、交易执行、交易结算、调度运行等工作,认真做好信息披露,强化市场运营监控和风险防范。模拟运行及过渡衔接期间,要每周组织评估市场运行情况,持续优化业务流程、完善系统功能。
四、电网企业要做好计量抄表等工作,根据《规则》按时提供计量数据,确保交易结算质量,及时足额进行电费结算。科学测算代理购电用户用电量及负荷曲线,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规范开展代理购电业务。
五、各经营主体、电力用户应系统学习《规则》,做好风险研判,依法依规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主动维护良好交易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平稳运行。
《规则》正式实施后,原山东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和相关市场参数、文件通知等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山东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报告并提出工作建议。
联系电话:0531-67800757、67807898
电子邮箱:scjgc@cnea.gov.cn
附件:《山东电力市场规则(试行)》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能源局
2024年4月18日
点击查看:《山东电力市场规则(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