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适当调整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
文件主要调整了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适当调整峰谷时段划分。在保持峰谷时长不变情况下,将冬季(1、12月,下同)早高峰时段由原9:00~12:00调整为8:30~11:30,提前半小时;冬季晚高峰时段(含尖峰时段)由原17:00~20:00调整为18:00~21:00,推迟一小时;夏季(7-9月,下同)高峰时段(含尖峰时段)由原16:00~22:00调整为16:30~22:30,推迟半小时。
二是暂缓实施尖峰电价。尖峰时段(冬季18:00~20:00、夏季20:30~22:30)用电暂按高峰时段电价标准执行,减轻企业用电负担。
三是试行重大节假日深谷电价。在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期间(具体时间以国家公布为准),增设2小时午间深谷时段(12:00-14:00),电价在低谷电价基础上下浮20%、即在平段电价的基础上下浮60%。
原文如下: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充分发挥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作用,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鼓励用户削峰填谷,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当前电力供需状况、系统用电负荷特性等情况,适当调整工商业用户分时电价机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峰谷时段划分。为契合用电负荷特性变化,适当调整峰谷时段划分,冬季(1月、12月)每日18:00~20:00为尖峰时段,8:30~11:30、20:00~21:00为高峰时段,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夏季(7~9月)每日20:30~22:30为尖峰时段,16:30~20:30为高峰时段,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其他季节(2~6、10~11月)16:00~22:00为高峰时段,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
二、暂缓实施尖峰电价。尖峰时段用电暂执行高峰时段电价标准。后续视电力供需紧张形势,并结合经济社会承受能力,适时予以恢复。
三、试行重大节假日深谷电价。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具体时间以国家公布为准)12:00~14:00设置为深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60%。
四、电网企业要单独归集、单独反映分时电价执行情况,执行分时电价产生的损益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五、其他事项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2〕898号)执行。
六、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2024年“五一”国际劳动节期间,计量装置暂不具备条件的,深谷电量按照电网企业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中电能表用电曲线数据计算;当采集的用电数据缺失时,由电网企业制定用电曲线数据拟合办法,对缺失数据进行拟合后计算。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