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发布华中区域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
文件提出,市场成员包括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储能企业(包括抽水蓄能电站、新型储能企业)、用户侧可调负荷资源、电网企业、市场运营机构等。抽水蓄能电站、新型储能企业、用户侧可调负荷资源等市场主体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竞争、自主选择参与市场交易。
储能企业既可以作为购电主体,也可作为售电主体参与市场交易。当储能企业作为购电主体参与市场交易时,与电力用户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当其作为售电主体参与市场交易时,与发电企业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储能企业准入基本条件
(一) 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满足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技术要求,符合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二) 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满足市场计量和结算的技术要求。
(三) 作为独立主体参与省间电力中长期市场的电储能设施,充电功率应在10兆瓦及以上、单次持续充电时间应在2小时及以上、具备连续运行1个月以上的能力。
高峰电力互济交易是指预测存在电力供应不足的情况下,为确保电力可靠供应开展的华中区域省间交易。电力富余省的发电企业、储能企业(包括抽水蓄能电站、新型储能企业)、用户侧可调负荷资源等作为卖方参与交易,电力供应不足省的电网企业作为买方参与交易。
富余可再生能源交易是指在本省调节资源用尽后且消纳困难情况下,将省内预计出现的可再生能源弃电电量,通过华中区域省间交易,实现可再生能源在更大范围内的优化配置。可再生能源作为卖方参与交易,电网企业、储能企业(包括抽水蓄能电站、新型储能企业)、用户侧可调负荷资源等作为买方参与交易,条件具备时逐步引入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
富余可再生能源交易、高峰电力互济交易主要以周交易、D-2工作日交易等方式开展。鼓励支持储能企业(包括抽水蓄能电站、新型储能企业)、用户侧可调负荷资源等新型市场主体参与省间富余可再生能源交易、高峰电力互济交易。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