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获悉,5月31日,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西北及陕宁青三省(区)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文件提出,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在规定时间内自动进入商业运营的,调试运行期自并网时间点起至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止。未在规定时间内自动进入商业运营的,调试运行期自并网时间点起至进入商业运营时间点止。
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按照当地同类型机组当月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结算。同类型机组当月未形成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电量的,按照最近一次同类型机组月度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结算。未形成同类型机组市场化价格的,暂按当月代理购电平均价进行结算。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在进入商业运营时间点起,执行现行有关电价政策。同类型机组指火电(燃煤、燃气)、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独立新型储能等电源类型
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调试期分摊辅助服务费用不超过同期电费收入的10%(超过同期电费收入的10%后按照10%计算),分摊费用月结月清。
发电机组、独立新型储能退出商业运营的,相关主体应自在退出商业运营前5日,告知相关电网企业和电力交易机构。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明确西北及陕宁青三省(区)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按照《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3〕48号)和国家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西北及陕宁青三省(区)新建(包括扩建、改建)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西北及陕宁青三省(区)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至2024年6月30日。如有反馈意见,请将有关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发至zhanghuiyuan@nea.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关于进一步明确西北及陕宁青三省(区)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