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获悉,6月20日,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湖南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湖南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湖南中小型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湖南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提到,本细则适用于并入湖南电网运行的网省调直调电厂、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风电、光伏、储能和直控型可调节负荷等并网主体并网运行的考核、结算和监督管理等,非网省调直调的水电、火电(含燃煤、燃气、燃油、生物质、余热余压余34气等)公用及自备发电厂或机组的运行管理详见《湖南中小型 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以下并网主体:(一)发电侧并网主体:火电(燃煤、燃气、燃油、生物质电站等)、水力发电厂、抽水蓄能、风力发电场、光伏(含光热)电站、自备电厂等。
(二)新型储能:纳入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电化学储能电站。压缩空气、飞轮等新型储能电站参照执行。
(三)负荷侧并网主体: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等能够响应电力调度指令的直控型可调节负荷(含通过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聚合)。
纳入本细则管理的直控型可调节负荷容量不低于5MW,向上或向下调节能力不低于5MW,持续时间不低于1小时。
湖南能源监管办依法对并网主体并网运行管理及考核情况实施监管;电力调度机构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并网主体的并网运行管理工作;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披露并网运行考核返还结果,出具结算依据;电网企业负责并网运行管理费用结算。
详情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