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能头条(微信号:chuneng365)获悉,12月18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新能源配建储能转为独立储能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已投运或在建的配建储能可按要求转为独立储能;已领取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的配建储能、涉及多能互补和源网荷储一体化的配建储能,暂不可转为独立储能。
其中提到,新能源配建储能转为独立储能后,享受独立储能项目价格政策,充放电费用由电网企业统一结算,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
原有新能源项目应通过租赁方式落实自身配储责任,租赁容量不低于新能源开发方案要求其配置储能容量,若达不到要求,其配建储能不予转为独立储能。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未开工建设的配建储能,原则上采取租赁独立储能方式或直接按照独立储能模式开展建设。
电网企业要按照“能转尽转”原则,简化流程,加快办理配建转独立项目相关手续。
附通知原文:
来源: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