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方监管局发布《南方区域新型储能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鼓励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储能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投资建设储能设施,促进新型储能为电力系统运行提供调频、调峰、调压、黑启动等辅助服务。
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地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独立电化学储能电站。地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电化学储能自容量达到5兆瓦/1小时之日起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其他新型储能(飞轮、压缩空气等)电站可参照执行。
鼓励以配建形式存在的新型储能项目,通过技术改造达到同等技术条件和安全标准时,可选择转为独立储能电站参与系统运行。鼓励探索同一储能主体可以按照部分容量独立、部分容量联合两种方式同时参与的调度运行和市场模式。
独立储能电站应按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及时报送运行信息,未按要求报送信息,或虚报、瞒报信息,每次按装机容量x1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独立储能电站应按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及时报送运行信息,未按要求报送信息,或虚报、瞒报信息,每次按装机容量x1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独立储能电站应具备一次调频功能,其性能指标包括控制死区、调频限幅、响应时间、调节时间等,相关技术要求如下:(一)一次调频死区为±0.033~0.05Hz。(二)一次调频有功功率调节量原则上不设臵限幅,必要时限幅应不小于20%额定功率。(三)一次调频调差率应设臵为 0.5%~3%。(四)滞后时间应不大于1秒,调节时间应不大于4s。(五)有功功率调节精度不超过额定出力的±1%。(六)一次调频功能不得和AGC功能冲突。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