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发布吉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补充规定。其中表示,鼓励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通过相关验收或安全性评价的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可调节负荷、负荷聚合商、独立新型储能、虚拟电厂等)参与电能量等市场交易。
关于独立新型储能、负荷聚合商和虚拟电厂应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等系统,聚合容量不小于5兆瓦,可调节能力不小于10%,独立新型储能最大充(放)电功率符合国家和吉林省相关规定要求,充放电时间不低于1小时,独立新型储能、虚拟电厂主要设备依规通过相关检测认证、并网及消防验收。
文件指出,将电力中长期市场按日暂划为24个交易时段。交易方式包括双边协商、集中交易(挂牌、集中竞价、滚动撮合交易)。
在交易结算方面,文件表示,现货市场未运行时,按照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及本规定开展电费结算,现货市场试运行期间,与现货市场相关结算原则相衔接。
经营主体按“照付不议、偏差结算”原则,发用两侧解耦结算,月结月清。经营主体月度各时段所有省内交易合同(含优先发电计划)按照合同价格全量结算,根据交易合同净值与其实际发、用电量差值开展偏差结算。初期暂定免偏差考核范围为±10%。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