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湖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电力市场零售、注册、运营评价等3个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湖北省电力市场注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到,本细则所称的经营主体包括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含新型储能企业、虚拟电厂、分布式电源等)。
按照参与电力市场类型不同,虚拟电厂分为两种交易单元类型:调节型虚拟电厂交易单元、能量型虚拟电厂交易单元。调节型虚拟电厂交易单元参与辅助服务市场,能量型虚拟电厂交易单元参与电能量市场。
独立新型储能项目完成注册手续后,可作为经营主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配建储能与所属经营主体视为一体,不单独履行注册手续,应在所属经营主体名下增加配建储能项目(单元)。配建储能与多个经营主体存在配建关系时,应与所有存在配建关系的经营主体签订协议,明确在唯一的经营主体名下增加配建储能项目(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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