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能头条(微信号:chuneng365)获悉,日前,河北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独立储能先行先试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其中表示,独立储能电站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执行功率因数考核,按规定承担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对于充电电量与放电电量差额部分偏大的独立储能电站,电网企业可按规定开展用电检查,如存在违约用电或转供电等情形的,独立储能电站需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乃至被强制解网。
根据河北南网、冀北电网电力系统调节资源需求,分别确定执行容量电价机制的独立储能容量规模,依全容量并网时间先后通过竞争的方式确定享受容量电价激励机制的独立储能电站,先建先得。
参与竞争的独立储能电站容量不低于10万千瓦、满功率持续放电时长2小时及以上。
容量电价标准方面表示,独立储能电站可获得的容量电费根据容量电价标准和月度平均可用容量确定。年度容量电价为100元/千瓦(含税,下同),月度标准按8.3333元/千瓦执行。2024年已按容量电价激励政策退坡机制执行的独立储能电站,年度容量电价不足100元/千瓦的追补至100元/千瓦。
独立储能项目无法达到其申报的可用充放电容量和可持续充放电时长的,月内发生两次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10%,发生三次扣减50%,发生四次及以上扣减100%。电力调度机构按月统计考核情况,作为电要结算依据。年调用完全充放电次数原则上不低于330次。
激励时限。2026年6月1日之前,按省级批复期限建成并网的独立储能项目通过竞争方式获得容量电费的时限为24个月(含2024年已执行容量电价激励政策的独立储能项目),自进入商业运营次月起执行。2026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未按省级批复期限建成并网的独立储能项目获得容量电费的有效期为24个月扣减逾期月份(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原文如下:
河北省发改委关于完善独立储能先行先试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发改能价〔2025〕36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相关储能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关于进步推动独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3〕48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省独立储能发展应用,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独立储能项目充放电价格政策
(一)独立储能电站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执行功率因数考核,按规定承担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对于充电电量与放电电量差额部分偏大的独立储能电站,电网企业可按规定开展用电检查,如存在违约用电或转供电等情形的,独立储能电站需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乃至被强制解网。
(二)独立储能电站在满足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条件前其充电电量和放电电量均可纳入代理购电范畴。充电电量用电电价暂按工商业代理购电价格执行,放电电量按照当地当月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格(平段价格)结算。当月暂未形成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电量的,按照最近一次月度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格(平段价格)结算。现货市场运行后,独立储能电站用电电价、上网电价按照当地独立储能电站当月市场化平均价格结算。独立储能电站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后,在进入现货市场前,独立储能项目放电、充电时,原则上分别作为发电和用电市场主体参与中长期交易,按相应年度中长期交易方案及市场规则进行结算。进入现货市场后,独立储能电站用电电价、上网电价按照现货市场价格及规则结算。
二、完善独立储能容量电价激励机制
根据河北南网、冀北电网电力系统调节资源需求,分别确定执行容量电价机制的独立储能容量规模,依全容量并网时间先后通过竞争的方式确定享受容量电价激励机制的独立储能电站,先建先得。
(一)适用范围。参与竞争的独立储能电站容量不低于10万千瓦、满功率持续放电时长2小时及以上。
(二)容量规模。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参与竞争的独立储能容量规模为河北南网770万千瓦,冀北电网830万千瓦。
(三)容量电价标准。独立储能电站可获得的容量电费根据容量电价标准和月度平均可用容量确定。年度容量电价为100元/千瓦(含税,下同),月度标准按8.3333元/千瓦执行。2024年已按容量电价激励政策退坡机制执行的独立储能电站,年度容量电价不足100元/千瓦的追补至100元/千瓦。
(四)容量认定。独立储能电站按月申报次月分日可用充、放电容量及时长,日前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修改,作为调度执行依据。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实际执行情况,按月统计月度平均可用容量,统一以4小时充放电时长为基准折算。
月度平均可用容量=∑0.5x(日可用充电容量x可持续充电时长+日可用放电容量x可持续放电时长)/4小时/当月总天数。
(五)考核机制。参照煤电机组容量电费考核机制,独立储能项目无法达到其申报的可用充放电容量和可持续充放电时长的,月内发生两次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10%,发生三次扣减50%,发生四次及以上扣减100%。电力调度机构按月统计考核情况,作为电要结算依据。年调用完全充放电次数原则上不低于330次。
(六)分摊方式。独立储能电站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由全体工商业用户按月分摊。
(七)激励时限。2026年6月1日之前,按省级批复期限建成并网的独立储能项目通过竞争方式获得容量电费的时限为24个月(含2024年已执行容量电价激励政策的独立储能项目),自进入商业运营次月起执行。2026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未按省级批复期限建成并网的独立储能项目获得容量电费的有效期为24个月扣减逾期月份(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支持独立储能发展先行先试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4〕172号)同时废止。期间遇国家政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3月25日
来源:河北省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