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江苏发改委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完善分时电价政策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显示,夏、冬两季尖峰电价加价标准,统一为以峰段电价为基础,上浮20%,其中高耗能企业上浮25%。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业用电试行重大节日深谷电价。在每年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假期的11:00-15:00,在平段电价基础上进行下浮,下浮标准按峰段电价的20%确定。
除电气化铁路以外的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农村综合变以下电力用户),均执行分时电价,时段划分和浮动幅度与100千伏安及以上普通工业用电保持一致。
据10月25日江苏发改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工作的通知》,文件显示,江苏峰谷电价差最高达1.73元/kWh!江苏省从峰谷价差和电价上浮两个政策角度,正在驱动储能市场在江苏这一工业大省的爆发。
原文如下:
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完善分时电价政策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精神,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今冬明春电力保供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2021〕64号)部署要求,按照既立足于缓解当前供需矛盾,又兼顾长效电价机制完善的原则,经充分研究,我委拟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相关政策(详见附件)。
根据疫情管控要求,不采取座谈会方式征求意见。现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企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11月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电子邮箱:jswjgjc@163.com。
附件: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docx
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10月28日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电价改革、完善电价形成机制的决策部署,适应我省电力系统用电峰谷特性变化、电力市场加快建设、新能源快速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更好地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工业用电峰谷时段
将工业用电(含大工业用电和100千伏安及以上普通工业用电)峰谷时段调整为:峰期(8:00-11:00、17:00-22:00),平期(11:00-17:00、22:00-24:00),谷期(0:00-8:00),峰谷平各时段仍维持8个小时不变。
二、完善大工业用电季节性尖峰电价
对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业用电实施夏、冬两季尖峰电价。每年7至8月,上午10:00-11:00和下午14:00-15:00,执行夏季尖峰电价,同时将17:00-18:00从峰期调整为平期;12月至次年1月,上午9:00-11:00和晚上18:00-20:00,执行冬季尖峰电价。夏、冬两季尖峰电价加价标准,统一为以峰段电价为基础,上浮20%,其中高耗能企业上浮25%。
三、试行大工业用电重大节日深谷电价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业用电试行重大节日深谷电价。在每年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假期的11:00-15:00,在平段电价基础上进行下浮,下浮标准按峰段电价的20%确定。
四、扩大分时电价执行范围
自2023年1月1日起,扩大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范围。除电气化铁路以外的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农村综合变以下电力用户),均执行分时电价,时段划分和浮动幅度与100千伏安及以上普通工业用电保持一致。
五、有关事项
请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分时电价政策宣传解读,指导当地电网企业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并认真跟踪政策执行效果。请省电力公司根据本通知规定,尽快组织各地认真落实相关政策,通过营业网点、官方网站、“网上国网”APP、95598供电服务热线、“国网江苏电力”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将政策提前告知相关用户,并加快开展计量表计更换和系统调整工作,确保政策及时执行到位。
本通知自2021年*月*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各地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