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国家能源局正式发布《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和《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时隔十五年,两份文件的修订发布,将开启我国辅助服务市场顶层设计的新构架。
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负责同志表示,为适应新型电力系统主体多元、源网荷储良性互动的特征,新增了对新能源、新型储能、负荷侧并网主体等并网技术指导及管理要求。按照国务院《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有关要求,将提供辅助服务主体范围由发电厂扩大到包括新型储能、自备电厂、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聚合商、虚拟电厂等主体,促进挖掘供需两侧的灵活调节能力,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
这是在8月31日发布以上文件征求意见稿后,对各方关注的重点问题如信息披露、用户和新型储能等新主体定位、跨省跨区辅助服务原则、用户参与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等内容进行修改完善的最终公开发布版本。
进一步扩大电力辅助服务参与主体范围
光热发电、自备电厂等发电侧并网主体,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等新型储能,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等能够响应电力调度指令的可调节负荷均成为《规定》适用范围中的新主体。
《办法》则明确电力辅助服务提供主体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抽水蓄能、新型储能等以及能够响应调度指令的用户可调节负荷(包括通过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聚合的可调节负荷)等并网主体(以下统称“并网主体”)。
在此之前,多地辅助服务市场已经尝试扩大主体范围。此次,在各地试点基础上,稳妥引入新主体,无疑是为了积极适应新型电力系统主体多元、源网荷良性互动的特征。对于新主体来说,在丰富应用场景、拓展商业模式外,也意味着其业务拓展将面临更多的挑战。
同样,为适应新型电力系统主体多元、源网荷储良性互动的特征,《规定》新增了对新能源、新型储能、负荷侧并网主体等并网技术指导及管理要求。
辅助服务也是商品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电力市场建设稳步推进,电力辅助服务补偿机制也亟需向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机制推进,电力是商品,辅助服务也是商品。
《规定》《办法》深入贯彻落实中发〔2015〕9号文等中央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与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的衔接,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辅助服务考核补偿机制,明确跨省跨区发电机组参与辅助服务的责任义务、参与方式和补偿分摊原则,建立用户参与的分担共享机制。
《办法》新增的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明确“两个视同”。即与受端电网发电机组属于同一调度关系的跨省跨区送电发电机组,视同受端电网发电机组参与受端电网辅助服务管理;纳入受端地区电力辅助服务管理的跨省跨区送电发电机组,视同受端电网发电机组参与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和考核,根据提供的电力辅助服务获得或者支付补偿费用。
《办法》将以往仅可向下调节的用户可中断负荷,拓展到“能上能下”的用户可调节负荷,用户可结合自身负荷特性,承担必要的辅助服务费用或按照贡献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通过市场机制提升需求侧调节能力。
此外,《办法》在现阶段以调峰辅助服务市场化交易为主的基础上,持续推动调频、备用、转动惯量、爬坡等品种以市场竞争方式确定辅助服务提供主体,形成交易价格,降低系统辅助服务成本,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