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禄丰市全钒液流储能项目通过审批。
项目位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产业园区金山区块,总用地面积40258m²(均为永久占地)。工程总投资11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34.97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全钒液流储能电站拟建设规模100MW/400MWh,配套建设1座220kV升压站,本期配置1台120MVA主变。储能系统共由20套5MW/20MWh全钒液流电池储能单元组成,每套5MW/20MWh全钒液流电池储能单元由9套功率舱(电堆预制舱)、18套容量预制舱、1套储能变流一体机预制舱组成。
原公告如下: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楚环许准〔2025〕32号
金江能源开发(禄丰)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批的《禄丰市全钒液流储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409-532331-04-01-237288)收悉。经我局研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项目位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产业园区金山区块,总用地面积40258m²(均为永久占地)。工程总投资11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34.97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全钒液流储能电站拟建设规模100MW/400MWh,配套建设1座220kV升压站,本期配置1台120MVA主变。储能系统共由20套5MW/20MWh全钒液流电池储能单元组成,每套5MW/20MWh全钒液流电池储能单元由9套功率舱(电堆预制舱)、18套容量预制舱、1套储能变流一体机预制舱组成。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该工程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现状满足环境质量要求,项目建设不涉及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项目实施可能对大气、生态、声环境和电磁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运行过程中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环境保护要求和《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内容、地点、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建设全过程须满足《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1113-2020)相关要求。
三、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优化项目储能电站及升压站布局。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避让环境敏感区、环境敏感目标及环境保护目标。优化施工方案,减缓对当地生态环境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中的相关要求建设事故油池、贮油坑、危险废物暂存间,且事故油池和贮油坑容积须满足《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19)要求。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范围,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取土场、弃渣场、施工营地,认真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过程中对开挖土方应采取临时拦挡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声影响,确保施工期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收集、沉砂、澄清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施工场地定期洒水、运输车辆采取篷布遮盖、露天存放材料采用防尘网遮盖等措施减小扬尘影响。施工过程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集中清运,妥善处理。严禁捕杀或伤害野生动物,发现保护植物,应选择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报告相关部门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对保护植物进行移栽保护。将施工期环保措施纳入工程监理,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强运营期的环境管理。将环境保护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制订和贯彻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开展环境监测,确保储能电站及升压站工频电场、磁感应强度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标准要求,厂界昼、夜间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相应功能区标准要求。规范雨污分流系统,加强对污水的收集和管理。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仅用于站内绿化,不得外排。工程产生的危险废物须收集贮存后,交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并做好台账管理工作,转移过程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强化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宣传工作,使公众科学认识工频电磁场的环境影响。
四、工程地点、性质、规模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变动的,应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本项目不包括送出线路,待方案确定后请建设单位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及时办理送出线路相关环评手续。如项目建设和运行需要取得林业、土地等其他行政许可或办理相关手续的,须依法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保护措施。
六、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依法开展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工作。
七、你单位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报送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请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现场环境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请楚雄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