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件明确,本规则适用于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所有成员必须遵守本规则。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主体具体指新疆省调直调、参与疆内电力电量平衡,且已准入新疆电力市场并完成注册手续的疆内发电企业(包括单机容量 100MW 及以上的火电机组,风电、光伏、光热项目以及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等),市场化电力用户(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以及经市场注册、满足电网接入技术规范的新型储能设施、抽水蓄能等。
储能设施有偿调峰交易指在电网有调峰需求时,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根据自愿参与市场交易的原则,按照电力调度机构指令储存和释放电力而提供的调峰服务。现阶段,独立储能设施参与调峰服务电量为充电电量。
抽水蓄能项目参与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其充放电量的电价、结算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储能参与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时,按照日前申报预出清、日内调用正式出清的方式,根据自身容量情况申报次日最大充放电功率、可调用时段(调用持续时长不低于 1 小时)调峰充电电力和交易价格,初期申报单段报价,竞价上限为平价新能源项目的上网电价。电力调度机构按照电网调峰需求,统筹发电侧有偿调峰申报情况和储能有偿调峰申报情况,联合预出清,按照申报价格由低到高依次调用出清。竞价相同时,优先调用储能充电,储能设施竞价相同按照容量较大优先原则调用,容量也相同时,按照时间优先原则调用。
新能源配建储能设施优先消纳自身新能源电量,原则上不参与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交易。确因电力保供和电力系统安全等原因,调度机构可以按需调用独立储能、新能源配建储能参与电网应急调峰,充电电量补偿价格为新疆平价新能源项目上网电价。
在火电厂或新能源场站计量出口内建设的储能设施,在调度未下达充电指令的情况下,不得使用下网电量充电。
电力用户计量出口内建设的电储能设施,由用户自行进行充、放电管理,暂时不得上网。待市场条件成熟,逐步推动电力用户侧储能装置参与市场交易。
对储能设施因自身原因导致日内调峰能力与日前上报竞价情况不符的情况,按本规则第三十二条有关内容进行相应的考核。因电网安全指令、技术支持系统故障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储能设施调峰电量缺额的,免于考核。
市场出清的发电机组和储能设施须在调频服务时段内,依据滚动修正的调频需求,跟踪 AGC 指令提供调频服务。当发电机组和储能设施因电网运行安全控制要求而无法提供调频辅助服务时,应按调度要求暂停调频辅助服务,待条件允许后继续提供调频服务。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重要精神,进一步规范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管理,维护市场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批复的《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方案》,编制了《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传真至0991-3631288,或通过电子邮件发至51112149@qq.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征求意见稿)》.pdf
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
2025年4月20日